滿足什么條件才構成誹謗罪

導讀: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明確規定,“網絡誹謗”入罪標準,即謠言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誹謗仍提供幫助應以共同犯罪論處。因此,每個公民都應當對自己網絡言論負責,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那么構成誹謗罪的條件有哪些?誹謗罪和侮辱罪的區別又是什么呢?下面大律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
一、構成誹謗罪的條件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構成誹謗罪有以下條件:
1、誹謗他人所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并對他人人格和名譽造成損害的。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損害了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屬于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誹謗罪的對象必須是個人,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對象;
3、誹謗罪的行為人在散布虛假信息時必須是直接故意,此外在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存在不實成分的,不構成誹謗罪。
根據法條的規定,構成誹謗罪滿足上述條件以外,必須是情節嚴重,造成被害人嚴重后果的。所謂情節嚴重,是影響到被害人或其親近親屬的日常生活、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或者引發群體事件等情況。
誹謗罪屬于“不告不理”的刑事自訴案件,即被告人自訴告發,法院才受理,但是因為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自訴的,被害人近親屬可以告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因該誹謗行為造成“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例如因誹謗造成被害人死亡、引起當地群眾公憤、影響社會穩定或者國際關系等情況的,受害人即使不提起自訴,檢察機關也應提起公訴。
二、誹謗罪與侮辱罪的區別
《刑法》對于誹謗罪和侮辱罪的規定都在第二百四十六條中說明。兩罪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等基本相同,那么二者的不同之處是什么呢?
誹謗罪和侮辱罪的主要區別在于犯罪的客觀方面:
1、侮辱罪中對被害人造成侮辱的方法可以用暴力方法;而誹謗不可能用暴力的方法。
2、侮辱表現為公然對被害人嘲弄、辱罵或暴力等令人難堪,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誹謗則必須是存在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并加以散布的行為。
3、侮辱罪必須是公然對被害人進行侮辱,即在眾人的面前進行;誹謗則可以是私下的,但是讓第三人或公眾知道,并以這個方式散布捏造的事實,就可以構成誹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