謾罵誹謗代理人犯哪些法,怎樣認定

導讀:
誣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實誹謗罪捏造的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誣告陷害罪是公訴案件誹謗罪只有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影響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是公訴案件外一般均為自訴案件。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罪行認定
1.本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
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
2.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3.本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針對特定對象采用捏造事實的手段實施的。不同之處在于,
(1)所捏造的事實內容不同。誣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實誹謗罪捏造的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
(2)行為方式不同。誣告陷害是向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告發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3)主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的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誹謗則是意圖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
(4)追究方式不同。誣告陷害罪是公訴案件誹謗罪只有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影響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是公訴案件外一般均為自訴案件。
4、誹謗是否構成誹謗罪的界限
區分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于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