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子女撫養權應該怎樣認定

導讀:
離婚后子女撫養權應該怎樣認定一、對于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六、如果離婚以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那么離婚后子女撫養權應該怎樣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子女撫養權應該怎樣認定一、對于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六、如果離婚以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權應該怎樣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子女撫養權應該怎樣認定
一、對于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能力卻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同時,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二、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的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四、對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但應考慮孩子畢竟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認識和判斷能力有限,如有確切證據證明孩子的選擇明顯不利于其健康成長的,法院可以從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做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裁判。
五、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具體協議時,應將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方式、時間、交接辦法、撫育費用的負擔等約定清楚。
六、如果離婚以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變更撫養關系的方式有兩種,協議變更和訴訟變更,如離婚后夫妻雙方無法就變更撫養關系達成協議,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七、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勞動教養、被逮捕、被收監服刑、較長時間出國,無法直接撫養的。
八、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父母雙方因為撫養條件的變化或者有識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要求變更直接撫養關系的,可以由父母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協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