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份離婚協議同時存在效力應怎樣認定

導讀:
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后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那么幾份離婚協議同時存在效力應怎樣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后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關于幾份離婚協議同時存在效力應怎樣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有幾份離婚協議其效力是怎樣認定的
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復拉劇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后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后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到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該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