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怎樣才會發生效力

導讀:
2006年2月雙方因家庭矛盾產生糾紛,陳某提出離婚,并與鄭某共同達成離婚協議。陳某辯稱當初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并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該份協議書沒有生效。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案中的離婚協議書并未生效,但如果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則協議書中關于小孩撫養和財產分配的約定應該具有約束力。第三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那么離婚協議書怎樣才會發生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2月雙方因家庭矛盾產生糾紛,陳某提出離婚,并與鄭某共同達成離婚協議。陳某辯稱當初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并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該份協議書沒有生效。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案中的離婚協議書并未生效,但如果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則協議書中關于小孩撫養和財產分配的約定應該具有約束力。第三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關于離婚協議書怎樣才會發生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鄭某(男)與被告陳某(女)于2001年9月結婚。2006年2月雙方因家庭矛盾產生糾紛,陳某提出離婚,并與鄭某共同達成離婚協議。協議內容為:雙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鄭某撫養,陳某不承擔撫養費。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子歸鄭某所有,但必須補償陳某八萬元人民幣,其他共同財產歸鄭某所有。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簽字捺印后并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陳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2008年12月,鄭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陳某離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書來證明雙方都已協商同意離婚,對小孩和財產也都進行了約定。陳某辯稱當初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并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該份協議書沒有生效。她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當初雙方關于小孩和財產分配的協議。
【爭議】
該份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也不違法,且雙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以該份離婚協議書是有效的,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但該份協議并不當然導致原、被告婚姻關系解除,因為離婚不僅要有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還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所以要通過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履行完必要的程序后,才能真正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案中的離婚協議書并未生效,但如果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則協議書中關于小孩撫養和財產分配的約定應該具有約束力。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當離婚這個前提條件成就時則該份協議書應當有效。
第三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為離婚協議生效時間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過民政部門離婚還是通過法院離婚,如果是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對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進行反悔。但已經簽字捺印的離婚協議書,對于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現有財產狀況,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