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效力怎樣確定

導讀:
離婚協議效力怎樣確定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后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其理由一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那么離婚協議效力怎樣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效力怎樣確定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后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其理由一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于離婚協議效力怎樣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效力怎樣確定
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后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到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該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協議中涉及婚姻關系的處置問題作為一個可參考的因素在裁判過程中予以考慮。其理由
一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顯然婚姻關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處理應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精神。上述兩種觀點他們都是基于同一個理論基礎即用合同法的有關原則精神來處理婚姻關系糾紛。
二離婚協議應屬于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三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離婚協議往往是在特定的條件特定的環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誘騙脅迫下簽訂的有的是為了避免矛盾一氣之下簽訂的有的是為了達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債務等而簽訂的甚至有的準備假離婚在這樣的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明顯不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由于以上種種可能的存在情勢變遷的情況就特別容易出現如一方一氣之下在離婚協議上簽上了名字后慢慢消氣了若干年后引起訴訟這樣的離婚協議能作為法院審案的依據嗎?顯然不能。但在實踐中要正確判斷離婚協議的簽訂是否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因為協議的當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協議的當事人而言他們簽訂協議具有一定的隨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事后也很難有證據證明協議是違背雙方或一方真實意思所簽所以簡單認定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嚴肅的。
另一方面從簽約當事人來看表面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約定而實際上往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在每個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現顯失公平的協議條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