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中止標準的條件有哪些

導讀:
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關于誹謗罪中止標準的條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誹謗罪中止標準的條件有哪些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于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3、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里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
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二、誹謗罪構成要件
1、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2、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3、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
4、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于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