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中止的條件是什么,探望權的特征有哪些

導讀: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系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那么探望權中止的條件是什么,探望權的特征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系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關于探望權中止的條件是什么,探望權的特征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探望權的中止條件是什么?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
第一、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系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第二、關于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第三、中止探望權須經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相關法律知識:
一、探望權是什么?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探望權的特征有哪些?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2、探望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
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后。
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后,由于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