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的中止和恢復的條件

導讀:
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請求中止探望權的案件時,應本著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根據具體的案情作出判決,如果通過審理確認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權就應該中止。同時,可看到探視權是一種請求權,它的中止和恢復必須經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依法征詢當事人的意見后,裁定中止探視權或通知恢復探視權。那么探視權的中止和恢復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請求中止探望權的案件時,應本著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根據具體的案情作出判決,如果通過審理確認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權就應該中止。同時,可看到探視權是一種請求權,它的中止和恢復必須經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依法征詢當事人的意見后,裁定中止探視權或通知恢復探視權。關于探視權的中止和恢復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也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權利的行使必須有一定的限度,超過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視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也應遵循這個規律,本著互利原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