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法官判決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導讀:
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一般說來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結果。但多年審判實踐證明在有些離婚案件中調解無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能簡單地把調解無效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因此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只能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那么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法官判決離婚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一般說來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結果。但多年審判實踐證明在有些離婚案件中調解無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能簡單地把調解無效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因此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只能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關于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法官判決離婚的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條第二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基本原則。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一般說來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結果。
但多年審判實踐證明在有些離婚案件中調解無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能簡單地把調解無效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婚姻法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應準予離婚。因此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只能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