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離婚需要什么條件

導讀:
法官判離婚需要什么條件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表現形式及認定標準沒有構成重婚罪的“包二奶”姘居是婚姻法所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兩種主要形式。“包二奶”姘居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夫妻互相忠實的規定侵害了合法配偶的權利。包二奶通常表現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錢物質付給女方雙方保持較為穩定的同居關系或較為固定的性關系女方一般只與對方保持這種關系。嚴重的“包二奶”行為可能構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懲處但大多數的“包二奶”行為沒有達到重婚的程度。那么法官判離婚需要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1重婚行為的認定標準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表現形式及認定標準
沒有構成重婚罪的“包二奶”姘居是婚姻法所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兩種主要形式。“包二奶”姘居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夫妻互相忠實的規定侵害了合法配偶的權利。“包二奶”和姘居行為的性質與重婚相似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1)包二奶通常表現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錢物質付給女方雙方保持較為穩定的同居關系或較為固定的性關系女方一般只與對方保持這種關系。嚴重的“包二奶”行為可能構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懲處但大多數的“包二奶”行為沒有達到重婚的程度。
(2)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一方與婚外異性公開同居共同生活雙方主觀上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目的未構成重婚的行為。姘居當事人不以金錢物質與性為交易目的有的當事人還有一定的感情基礎。
從以上可以看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當事人有較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較穩定的性關系三是斷續或較長時間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雙方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3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在離婚時應負的責任
(1)損害賠償。重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
(2)離婚時分割財產和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無過錯方應得到照顧。如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改房離婚時如果是過錯方取得房屋產權的過錯方應給予無過錯方按該房屋市場價一半金額以上的補償或對產權按照顧無過錯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對有證據證實固定資產或其他價值較大的財產屬于過錯方購買給第三者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特別提醒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僅包括夫妻一方受對方虐待遺棄而且也包括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對此不予以諒解的。
1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認定標準
(1)家庭暴力婚姻法解釋(一)第1條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暴力行為的表現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釋有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及其他手段。前者即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等實際上是屬于身體暴力的范疇后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語言暴力和性暴力。因為后這兩種暴力形式在婚姻家庭中都是客觀存在的它們是家庭暴力中除身體暴力外的另兩種表現形式。那么語言暴力性暴力在審判實踐中如何來認定筆者認為語言暴力一般是以威脅恐嚇謾罵挖苦侮辱等方式來威嚇虐待對方造成受害一方長期在精神心理方面產生壓力與痛苦性暴力是指丈夫為滿足自己的性欲在妻子病重經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情況下違背妻子意愿經常強迫其從事性行為或用殘暴的方式傷害妻子的生殖器官使其身心受到極大損害的行為。我們知道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婆媳。因此配偶一方對上述家庭成員所實施的暴力侵害都是家庭暴力。
(2)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現為積極的作為的形式也可能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的形式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患病不給治療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是一種積極的作為的虐待。
(3)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者拒絕撫養贍養照顧情節較為嚴重的行為。遺棄是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的應該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應負的法律責任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情節較輕造成輕微傷害的受害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實施者進行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實施者造成家庭成員輕傷重傷死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人常常好逸惡勞不務正業既消耗了家庭財產嚴重影響了夫妻互相扶養義務的履行使夫妻之間在物質生活和感情生活上出現了嚴重障礙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已經喪失。因此賭博吸毒等行為是嚴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諧的違法行為。配偶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經多次教育而屢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訴離婚的經調解無效一般法院會準予離婚。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那么是否分居滿兩年就視為感情破裂尼分居有兩種情況一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第一種情況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情況如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
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制造離婚條件。筆者認為不管是雙方的自愿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系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離婚但另一方已不愿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一般會準予當事人離婚。特別提醒分居兩年婚姻關系不可以自動解除。
現實生活有這樣一種誤解分居二年即可自行離婚。這種認識沒有法律根據。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能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或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其他途徑。同時民政部門和法院認定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要從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可能等諸方面綜合認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個參考因素。
在司法實踐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賣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出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奸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0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