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條件下可以中止執行

導讀:
執行中止是執行程序中的一項特殊制度。因此,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并且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而延期執行又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中止執行。對案外人的異議在審結以前應當中止執行程序,本案能否繼續執行取決于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的審查結果。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中止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中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執行中止是執行程序的暫時停止,不是執行程序的結束,執行中止前的一切執行活動,不因執行中止而失去效力。那么哪些條件下可以中止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執行中止是執行程序中的一項特殊制度。因此,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并且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而延期執行又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中止執行。對案外人的異議在審結以前應當中止執行程序,本案能否繼續執行取決于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的審查結果。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中止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中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執行中止是執行程序的暫時停止,不是執行程序的結束,執行中止前的一切執行活動,不因執行中止而失去效力。關于哪些條件下可以中止執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為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這種情況消失后,執行程序再繼續進行。執行中止是執行程序中的一項特殊制度。
執行中止的情形是指需要中止執行的事實和理由,只要這些事實和理由出現,就必須中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的規定,需要中止執行的情形是:
第一,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以后,權利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開始后,權利人也有權要求延期執行。申請執行和申請延期執行都是他的權利。因此,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并且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而延期執行又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中止執行。
第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案外人對執行的財產提出了確有理由的異議,就意味著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可能有錯誤。對案外人的異議在審結以前應當中止執行程序,本案能否繼續執行取決于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的審查結果。
第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執行程序的雙方當事人,一方為權利主體,另一方為義務主體,缺少其中任何一方,執行程序就無法進行。因此,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一方甚至雙方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這就需要等待繼承人參加執行程序。如果是申請執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繼承人承擔義務。有的繼承人應當承擔義務但卻故意逃避、拒絕承擔,則需進行工作。不論出現哪種情況,都需要一定時間辦理,因此,必須中止執行程序。
第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以及合并、分立等情況。在執行過程,如果作為申請執行人或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應當中止執行程序的進行,以等待他的權利義務承擔人承擔權利或者義務。
第五,人民法院認定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上述四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情況,如被執行人突然失蹤,或突然出現了某種不可抗拒的事由,使執行程序暫時不能繼續進行,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裁定執行中止。
執行中止有哪些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中止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中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執行中止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執行程序產生的效力,二是對參與執行程序的人的效力。執行程序一經中止,執行人員在未決定恢復執行程序之前,不得進行執行活動;任何一方當事人以及其他參加執行程序的人,不得改變執行中止前的財產狀況和事實狀況,如權利人不得自行采取行動向被執行人追索債務,被執行人不得自行使用和處分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協助執行人不得推卸協助執行的義務。
執行中止是執行程序的暫時停止,不是執行程序的結束,執行中止前的一切執行活動,不因執行中止而失去效力。當執行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執行程序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繼續進行。中止執行的裁定,自執行程序恢復時自行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