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對競業限制怎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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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者在職期間違反競業禁止協議,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者離職之后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新用人單位的責任區分三種情況:(一)勞動者僅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新用人單位如果不知道勞動者與原單位簽訂有競業禁止協議的,新用人單位因無過錯不應承擔競業禁止責任。(二)新用人單位若應知或明知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簽有競業禁止協議而仍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新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有關競業禁止的連帶責任。那么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約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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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為提防員工在離職后給用人單位公司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公司是可以與員工再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員工不得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的約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人員僅限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的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的背負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公司的競業禁止協議不僅僅能限制公司單位的在職員工還可以限制公司離職后的員工,但公司的在職員工不能夠得到補償金,只有本公司離職后的員工才能夠得到公司競業禁止協議的補償金。那么勞動合同競業禁止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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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競業限制是指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這項制度的目的是保護企業的利益,但它同時限制了工人的擇業自由。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該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也不具有約束力。同時,如果單純限制勞動者的競爭活動,而不對勞動者提供公平、有效的對價補償,必然會剝奪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權與生存發展權,因此,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條款規定的義務,就有權獲得相應的合理的補償費。那么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競業限制條款未約定經濟補償費或用人單位拒絕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費的,該條款對勞動者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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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比如,《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將競業禁止義務主體規定為“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明確了這一問題。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約定對價才能換取雙贏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時,公司方往往是強勢的,容易以一己利益當頭而忽視平等對待員工。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企業應按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那么只有特定勞動者才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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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同時,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那么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要支付違約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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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與此同時,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應當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內容,但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法律關于競業限制規定的三大亮點一是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三是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原單位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那么約定競業限制的勞動者如何獲得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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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何某與原用人單位金普斯(天津)新技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就競業條款是否遵守履行產生糾紛。本網今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金普斯北京分公司支付何某競業禁止經濟補償金十六萬余元等訴訟請求。那么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約定的賠償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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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支付競業禁止違約金而產生糾紛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藥物技術公司與劉某簽訂的《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僅約定了勞動者義務,未賦予任何權利,內容顯失公平,對劉某不具有約束力,駁回了該公司要求劉某支付30萬元競業禁止違約金的請求。但該協議未約定劉某在遵守上述約定義務的情況下可以享受的相關權利。那么競業限制條款僅約定勞動者義務是否有約束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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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期內的競業限制義務是勞動者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盡的義務,其勞動合同期內的工資報酬如無特別約定應視為包含了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的應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補償。故勞動合同期內未約定補償標準的競業限制條款有效。那么勞動合同期內沒有約定經濟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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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那么勞動合同競業禁止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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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競業禁止的勞動補償費的約定不同行業不存在競業禁止。勞動者在簽訂這樣的協議時,一定要注意補償費的標準問題,補償費的標準的設定方式采用自愿協商的原則: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可按法規規章規定。沒有確定的,年度補償費按合同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該相關人員從權利人處所獲得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計算”。用人單位在支付了補償費后,勞動者才受競業限制協議的約束。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那么競業禁止的勞動補償費的約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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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實際上一般情況勞動合同內容當中是不能夠包括違約金條款的,但是如果存在競業限制條款的話,是可以約定具體的違約金。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③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義務而不能隨意改變。實際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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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者離職之后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新用人單位的責任區分三種情況:(一)勞動者僅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新用人單位如果不知道勞動者與原單位簽訂有競業禁止協議的,新用人單位因無過錯不應承擔競業禁止責任。(二)新用人單位若應知或明知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簽有競業禁止協議而仍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新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有關競業禁止的連帶責任。那么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新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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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競業限制條款被擴大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曹友群說,《勞動合同法》在列舉的同時,對適用競業限制的人員作了開放式規定。那么警惕競業限制約定被濫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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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日前南匯區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案作出一審判決某金屬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競業違約金2.4萬元的訴訟請求未獲支持。雙方在保密協議中約定王先生從離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在同行企業工作并認可公司在支付王先生工資報酬時已考慮到王先生在職或離職后需要承擔保密義務因此無須另行支付保密費。同時又約定王先生如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應當一次性向公司支付競業違約金2.4萬元。同年12月王先生以工作能力有限、已無法勝任本職工作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今年1月23日王先生離開了公司。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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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時,通過努力爭取,可以達成如下訴求,這些,都是判決不可能達到的,好合好散,皆大歡喜: 1、孩子撫養費給付周期可以寫到23周歲; 2、孩子撫養費可以拆分成生活費、教育費來寫; 3、爭取三套房屋中的兩套,而不用給對方房屋折價款; 4、存款不用給對方分割,對方還要倒給我們補償款; 5、款項可以分期給付,擔心對方違約,可以約定任一期未按期足額給付,則剩余款項加速到期,可一并申請強制執行; 6、可以約定孩子對雙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否有權予以撤銷?
“假離婚”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假離婚”變真離婚,也是有救濟途徑的!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