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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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具備以下條件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有效: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締約資格。買受人是城鎮居民的,合同無效;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那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完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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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李某許諾能給王某辦出房產證。遭到李某的拒絕,王某于是起訴至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李某返還購房款。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原、被告簽訂房屋轉讓協議的買賣標的物不僅是房屋,還包含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原告王某并非該村村民,其不符合購買屬于村宅基地房屋的條件,且訴爭的房屋至今未辦理確權手續,雙方規避國家有關規定,私自進行房屋買賣,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屬無效合同。那么城市居民農村買房,法院判決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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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是《民法典》,民法典規定,簽訂合同是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合同當事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等。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那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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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司法實踐中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適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誠實信用,農村房屋買賣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而目前有關土地管理法規關于農村宅基地流轉的規定皆為禁止性規定,而不是強制性效力規范,不能以此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對于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利益,而惡意主張合同無效的情形,應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無論是將農村房屋出賣給本市的居民還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無效的。那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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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一些城鄉,他們的房屋大多建在宅基地上,后期房屋拆遷會出現一些問題,比如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全部合法有效等,那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呢?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無論是將農村房屋出賣給本市的居民還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無效的。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怎么處理(一)爭議雙方直接協商是目前解決房地產爭議的最常見途徑針對房產交易過程中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購房者可以以口頭、書面等多種形式與房屋銷售方直接溝通,指出問題并商議解決辦法。那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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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何賠償無效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在城市化迅猛發展的情況下,土地征收帶來巨大的拆遷利益,部分農村居民將農村的小產權房出售后,違背誠信和罔顧道德,以訴訟方式追討小產權房。雖然出賣人主張小產權房買賣協議無效通常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這一行為顯然有失誠信和違背傳統的道德。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考慮提起訴訟一方要求確認小產權房買賣協議無效的真正目的、房屋交付的時間長短、房屋的重置成本及一方因此獲得的利益大小,公平合理地進行處理。那么如何賠償無效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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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農村村民將房屋賣給城鎮居民。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無論是將房屋出賣給本市的居民還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無效的。那么農村房屋買賣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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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村房屋買賣有效必須符合下列四個條件:1、購房者主體資格合法。對于共同共有的人員來說,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單方面處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買賣有效。這是必經程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對這種物權作出實質性處分。根據司法實踐,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并非都認定為有效或無效,而應按照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因此,從有關規定來看,轉讓給城鎮居民的合同違反禁止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以上便是關于農村房屋如何有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怎么認定等問題的相關介紹。那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怎么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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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條規定,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的承包工作小組。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我國法律規定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則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一般是:返還土地的經營權,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那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訂立的程序及手續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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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是無效合同處理的一般原則。但對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被認定無效后的處理則有一定特殊性。如果簽訂轉讓合同后只是交付了土地和轉讓款,而沒有進行實際的開發建設,適用“相互返還”的原則比較簡單,即由轉讓方將收取的轉讓款返還給受讓方,由受讓方將土地返還給轉讓方。二是在建和建成的項目沒有履行合法的建設審批手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能補辦相關手續,則建設項目有可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筑”,被政府依法沒收或責令拆除。那么農村土地轉讓協議無效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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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農村房屋買賣案例分析2DO2年7月1日,李xx以4.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北京通州區宋莊鎮辛店村村民馬xx的父親留下的一套院落,后花費十幾萬元把院子進行整修和布置。2007年7月1O日,北京市通州區法院宋莊法庭作出判決,認為李xx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判令馬xx向李xx支付93808元房屋補償,限李xx90天內“退房”。但判決后,李xx不服提出上訴。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雙方簽署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原告向被告返還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價補償為人民幣93808元。目前,很多農村房屋買賣糾紛都與此相類似,而法院的判決也與上述判決雷同。那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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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宅基地是農村集體土地,宅基地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轉讓使用權的,買賣宅基地要簽訂買賣合同,辦理使用權轉讓登記后,受讓人取是使用權,那么判令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后怎樣繼續履行?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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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無論是將房屋出賣給本市的居民還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無效的。那么,由于買受人具備了同一個村村民的資格,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買賣合同有效。房屋買賣合同經過多次流轉,最后流轉到同一個村村民手里,那么該房屋買賣合同也有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在購買房屋時是村民,后又轉為居民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那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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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遭到李某的拒絕,王某于是起訴至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李某返還購房款。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原、被告簽訂房屋轉讓協議的買賣標的物不僅是房屋,還包含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原告王某并非該村村民,其不符合購買屬于村宅基地房屋的條件,且訴爭的房屋至今未辦理確權手續,雙方規避國家有關規定,私自進行房屋買賣,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屬無效合同。那么居民農村買房,法院判決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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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991年6月21日,原告羅女士及丈夫黃某與原某村農民王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現因該房屋涉及拆遷補償,被告得知后,無理要求對該房屋主張補償利益,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社會公序良俗,請求依法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被告王某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農村房屋不能向城鎮居民出售,當時將房屋賣給原告,僅是對房屋的處分,并沒有涉及房屋所及的宅基地使用權,本案的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應為無效。那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怎么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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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無效,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及風險點有哪些?項目存在掛靠,怎么解決管理費問題? 10年法院審判工作實踐經驗,談判、調解、保全、債權轉讓、訴訟,多種定制解決方案,幫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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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掛靠經營會帶來哪些風險隱患? 一、合同無效。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掛靠經營拿到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如果對方知曉掛靠經營事實,就可以單方面取消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費用。這樣的情況下,掛靠方就會因此拿不到費用,最終無法創造業績和利潤。 二、行政處罰。一般來說,個人或企事業想要開展經營,是需要依據要求獲取經營資格的。掛靠營業執照的方式,屬于是投機取巧的行為,一般被發現就會面臨主管部門的嚴厲處罰。 三、事故責任。因為掛靠經營,是為了減少人員、資產等方面的支出,所以多、半不具有承接業務的能力。一旦發生事故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因此,掛靠行為從法律上講是不合法的,同時掛靠經營還會為后續生產經營埋下很多風險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