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的法律意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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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財產保全的法律依據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那么財產保全具有哪些法律意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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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因管理的法律意義一,倡揚和肯定社會互助的道德追求。無因管理,是因本人的利益可能要遭受時,管理人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前提下而實施的管理行為。無因管理制度規定了管理人與本人的法律關系是法定之債的關系,管理人因管理行為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本人請求償還。無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無因管理的主體包括管理人與本人,區別于其他一般民事主體。一般民事主體必須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因管理的主體則無此限制,只要能從事一定的事實行為即可。無因管理屬于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志有關的人的行為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擔為準。那么無因管理的法律意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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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欠條與借條和收條的法律意義是什么收條是在債權人獲得所有欠款之后寫給債務人的。那么欠條與借條和收條的法律意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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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擔保物權具有哪些法律意義?在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變賣債務人的財產,以其價金清償債權。債權人為避免這種危險,乃依靠特別擔保方法保障債券。那么擔保物權具有哪些法律意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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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分析:有法人簽名沒蓋章有效,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在職權范圍內簽署的合同即使沒有加蓋公章也是有效的,除非當事人對此另有約定,法律主觀:法人不簽字,只蓋了公章的合同,一般是沒有成立的合同,也不具備法律效力,2、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沒有蓋章,如果合同是依法制定的是有效的,對于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合同,不能以未加蓋公司公章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2、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沒有蓋章,如果合同是依法制定的是有效的,對于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合同,不能以未加蓋公司公章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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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存在是保險人代位權的前提。保險代位權有什么作用《保險法》設置保險代位權的作用在于:1、被保險人受領保險金后,其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即轉移于保險人,以免被保險人一邊獲得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一邊又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而在補償損失外獲不當得利,違反保險法上的“不當得利禁止原則”。那么保險代位權的法律意義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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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人民法院對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問題,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父母雙方的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2.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4.十周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那么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撫養權,離婚時撫養權確定的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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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置換的法律后果,意義有哪些首先,債券置換可以減少銀行風險資產規模、提高資本充足率。最后,由于債務置換可以改善地方政府債務的可持續性,信貸風險和不良貸款的生成速度也將顯著降低,銀行系統整體資產質量應會有所改善??傮w而言,地方政府債務置換不僅可以減輕地方財政壓力、改善債務可持續性,同時也有望通過多種渠道利好銀行體系。因此我們認為未來置換規模將在目基礎上繼續擴大。同時,為避免推高市場收益率,地方政府與銀行等債權人也可能通過私下協商的方式直接進行債務置換。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那么債務置換的法律后果,意義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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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協議離婚制度,是我國離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協議離婚,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且程序簡便,因此為婚姻關系當事人充分接受。從法律上確立協議離婚制度有以下重要意義:第一,協議離婚制度注重婚姻雙方當事人的主觀意愿,實行協議離婚制度是婚姻自由原則的重要體現。那么從法律上確立合同離婚制度有哪些重要意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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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此外,還款承諾書會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債務訴訟時效重新起算。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那么個人的借款承諾書具有法律意義嗎?個人借款時應注意事項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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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國家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來看,對死亡賠償的財產補償都是基于財產損失而規定。換而言之,對致人死亡時,賠償是基于因生命延續時間減少而造成的收入損失。這種保守的立法價值取向,是人身損害的侵權行為發生率較高的一個因素。國務院所頒布的儲多條例中,對特別行業的人身損害賠償做出了規定,這些規定雖然有利于特別行業人身損害問題的解決。那么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意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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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抵消權的行使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1、抵消使得當事人本應履行的債務不再履行,從而簡便了債權滿足的途徑,節省了費用。如抵消權的行使不必經過拍賣手續,即可迅速獲得債權的滿足。這樣就可以迅速地使自己的債權得到清償,避免將來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即自己清償了對方的債權,而對方卻失去了清償的債權的能力。另外,在一方當事人破產時,對方當事人為履行所交付的財產,將被作為破產財產在破產人的諸債權人之間按比例分配,顯然不利于對方當事人,行使抵消權可以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維護市場的公平原則。那么抵消權的行使的法律意義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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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法條款中及刑法理論上設置結合犯的重要依據就在于落實罪刑法定原則以達到罪刑相適應的要求,設置結合犯其法律意義有二其一實體法上的意義mdashmdash落實罪刑法定原則以達到罪刑相適應之最終結果,設置結合犯其法律意義有二其一實體法上的意義mdashmdash落實罪刑法定原則以達到罪刑相適應之最終結果,于是在日本刑法中便有通過設置結合犯的條款對犯強盜強奸罪者予以重處的必要,于是在日本刑法中便有通過設置結合犯的條款對犯強盜強奸罪者予以重處的必要。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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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在法律意義上要如何區分1.簡單之債又稱“單純之債”,是指債的標的是單一的,當事人只能就該種標的履行的債。由于簡單之債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機會,因而又稱為不可選擇之債。選擇之債給付的選定亦即選擇之債的特定。再者,簡單之債的標的一旦無法履行,即為履行不能,產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選擇之債的某一標的發生履行不能時,當事人可在其他標的中擇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標的均發生履行不能時,才發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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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協議離婚制度是我國離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協議離婚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且程序簡便因此為婚姻關系當事人充分接受。從法律上確立協議離婚制度有以下重要意義第一協議離婚制度注重婚姻雙方當事人的主觀意愿實行協議離婚制度是婚姻自由原則的重要體現。第二實行協議離婚有利于在婚姻關系已經無法繼續維持的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心平氣和地解決矛盾沖突避免互相指責消除對立情緒更可以減少日后雙方的仇視和對立。第四協議離婚不僅要求雙方離婚的合意而且要求對子女的撫養教育財產的分割和債務的清償等作出妥善安排這樣有利于維護當事人雙方子女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從法律上確立協議離婚制度有哪些重要意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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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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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F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車輛被撞,法院支持折舊費嗎? 2023年3月,吳某駕駛一輕型欄板貨車因操作不當碰撞到由張某駕駛的一輕型箱式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其車輛維修完成后提起訴訟,以其車輛受損導致嚴重貶值,且今后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的保養和修車將產生重大損失等為由,要求賠償其折舊費30000元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因車輛折舊費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對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敝幎?,本案中,張某訴請的車輛折舊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且該車輛使用多年,張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折舊費30000元系如何計算認定的。因該項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車輛折舊費(即貶值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網“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費的認定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
??離婚判決的空間很大,法律適用和真實的世界一樣,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訴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們不做思維僵化的“法條普法/講解”,一切都以案例說話;??要想在婚姻家事糾紛特別是離婚糾紛中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師和經辦法官,也要看當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糾紛很少存在必勝或必輸的訴求;
婚內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寫法如下: 夫妻雙方關系存續期間內,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書,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男女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據此,婚內協議書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便可以擁有法律效力了。
司法部發布律師工作指導案例 為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做好新時代律師工作,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法律服務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發布3篇律師代理成功的訴訟案例。 此次發布的3篇案例均為民事訴訟案例。案例一“律師代理某建設集團訴某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涉及工程招投標、招投標過程中備案合同和非備案合同的效力之爭以及結算合同效力問題,在一審判決敗訴的情況下,代理律師圍繞結算協議的獨立性進行論證,最終贏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師代理某商業經營公司參與汪某偉訴某蔬菜集團、某蔬菜批發市場、某商業經營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再審案”,為債權轉讓糾紛案,涉及不良資產處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與公司法人的認定,律師從事實認定和二者法律適用的不同作為切入點,釋法說理,最大限度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案例三“律師代理某銀行分行參與某融資擔保公司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二審、再審案”,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涉及在執行標的上同時存在質權與抵押權如何確定清償順序的問題,律師適用民法典以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論證,邏輯清晰、結構嚴謹,對相關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國法律服務網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中搜索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