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債權質權,無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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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1.主體不適格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為使第三人利益免受不測之損害,法律對擔保人的資格進行了限制。例如,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地方法規和規章不能成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當然也就不能成為認定擔保合同無效的依據。那么在債務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合同還會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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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協議無效的情況是:轉讓的債權屬于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屬于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屬于根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通知債務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二、合同的轉讓分為哪幾類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也就是說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現象。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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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可以主張債權轉讓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確認債權轉讓協議無效。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有債權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約定的期限內通知了債務人,或債務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約定的期限內承認了債權人的轉讓權利行為,該權利轉讓行為對債務人才產生法律效力。無效債權轉讓時,債務人可以主張該協議無效,債務人去世之后,需要用他的遺產償還債務,償還之后仍有剩余遺產的,由繼承人繼承,若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繼承人沒有代替償還債務的義務,可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繼續償還債務人的欠款。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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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同一債權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時,如果的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一般應當先就物的擔保實現擔保權,保證人只承擔補充責任,同一債權,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共存是,應如何處理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有抵押物的擔保人如何劃分責任1、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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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1.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這些法律的規定,確認了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性質屬締約過失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過錯為原則而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那么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是什么?需要承擔哪些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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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擔保法第28條也規定,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以上各國法律都規定因債權人的行為致使物的擔保消滅或者減損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其原因是債權人的行為損害了保證人的清償代位權。因此,若因債權人的行為導致抵押權消滅或者減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如果主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保證人又不能行使抵押權以資救濟,難免受損害。德國民法典第776條規定,即使債權人拋棄的權利是在保證承擔后才發生的,保證人仍相應地免除保證責任。那么債權人放棄抵押保證人相應免責的原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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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①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②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擔保合同無效時,只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那么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及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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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轉讓方與受讓方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或其他關系。(二)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債權轉讓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原合同不威風凜凜或無效那么債權轉讓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那么債權轉讓與贈與合同的區別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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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設定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形式不發生擔保效力,擔保人還可能承擔擔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無效擔保合同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范圍的確定取決于債權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那么民法典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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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款糾紛產生的原因很多,深圳清債專家多年來接觸的案件中由于擔保問題出現的債務糾紛數不勝數,其中有的借款糾紛就是由于在擔保上不合法造成了債務的糾紛,還有的是在擔保的過程中由于關系原因造成了無效的擔保,更有很多案例是由于沒有實際擔保的能力卻承擔擔保的角色,純屬空頭擔保的情況......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債權人對債務的完整清收。特別是在個人借貸的時候,對于擔保人的資格也要進行確定。專業清債公司就遇到過,擔保人甚至比借款人還窮,這樣怎么能為其作擔保?還有就是要杜絕無效擔保,這樣債權人的利益才不會受到損害,到頭來討債找不到主兒。那么借款遭遇無效擔保,討債遭遇換人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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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國外立法例及最高額抵押權的特性看,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可以基于當事人約定的原因而確定,也可基于法律規定的原因而確定。如果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約定了決算期,則決算期屆至時,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即自行確定。最高額抵押權之所以設有決算期制度,除為滿足確定最高額抵押權的需要外,還具有排除抵押物所有人行使確定請求權的效力。如果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沒有發生的可能性,則構成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的原因。所以在最高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欲強制拍賣抵押物,則必須使最高額抵押權確定。因此,抵押物的強制拍賣亦成為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的原因。那么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的確定原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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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嘗不可。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而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的銀行債權屬于不良資產,與一般債權轉讓相比有政策上的特殊性,法律對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也未有明確要求,因此認定公告有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在我國債權轉讓是要通知債務人的,否則轉讓合同無效,至于如何通知,上文中有詳細描述,請仔細閱讀上文。那么債權轉讓通知是怎么規定的,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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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公民立遺囑時只能對自己的合法財產享有處分權如果對不屬于個人的財產進行處分就屬于無效處分會引起該部分內容失效。另外如果繼承人因為法定原因喪失了遺囑繼承權也會導致遺囑的該項處分無效。那么遺囑無效的原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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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在得知真實情況后李女士發現,這筆債權已經消滅,并不具有效力,那么自己的權益該如何保護呢。債權消滅后轉讓不具有法律效力債權消滅后表示這份債權已經完結,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了,屬于已經不存在存續關系的債務關系。因此,像李女士這種情況,可以宣告債權轉讓無效,自己依然享有那三萬多欠款的權益,要求欠款人來進行償還。預防債權消滅后再轉讓騙局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將已經消滅的債權再轉讓的事情時有發生,通過這些騙局可能會損害許多人的利益。特別重要的是,在債權轉讓過程中,一定不能因為貪圖利益而放棄對債權的正式核實,這是騙子們經常利用的手段。那么債權消滅后再轉讓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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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律師365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了解關于同一債權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保證,如何處理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那么同一債權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保證,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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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 舉個栗子:大牛將股權賣給富貴,簽約后未在30天內辦理變更登記,之后大牛覺得賣虧了,遂反悔并主張合同未生效。 關于合同生效與報批義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該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市場主體變更登記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條規定是指決議和決定,并非協議。 (2008)開民初字第134號判決書的觀點:未經登記并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無效,因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是市場部門為了便于管理,為滿足公開查詢目的所進行的股東信息登記。真正決定股東身份的并非登記行為,而是股東名冊、股東出資證明以及股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實質行為。所以大牛的主張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相關風險呢? 如果是賣方: 1.盡量約定先收錢,再辦理變更登記; 2.約定自己只有配合義務; 3.不接受未及時配合辦理登記過重的違約責任; 4.移交后及時辦理登記; 5.約定買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買方: 1.盡量約定先登記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較大尾款); 2.就賣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約定較重違約責任; 3.約定公司本身為登記的義務人且承擔違約責任且與賣方承擔連帶責任(買方原因除外)。
一早就收到勝訴判決,離婚后對方以假離婚為由起訴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條款無效,最后不但沒撤銷,還得配合我方進行房產過戶,一審勝訴后坐等對方上訴心里踏實了很多??。
一早就收到勝訴判決,離婚后對方以假離婚為由起訴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條款無效,最后不但沒撤銷,還得配合我方進行房產過戶,一審勝訴后坐等對方上訴心里踏實了很多??。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