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

導讀: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同一債權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時,如果的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一般應當先就物的擔保實現擔保權,保證人只承擔補充責任,同一債權,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共存是,應如何處理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有抵押物的擔保人如何劃分責任1、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同一債權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時,如果的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一般應當先就物的擔保實現擔保權,保證人只承擔補充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則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則債務人可以在其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債權人放棄擔保人債務的規定?
1、法律主觀:債權人可以放棄擔保人的責任,債權人放棄擔保人的責任屬于放棄其權利的行為,實際上是降低了其實現債權的可能,所以法律沒有關于禁止債權人放棄擔保人責任的規定。
2、法律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3、法律分析:債權人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擔保人擔保責任,這是債權人的權利。免除擔保人責任后,實際上是降低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能力,可以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權利,在只有一個擔保人的情況下,不會涉及其他問題。
4、民法典對解除擔保的規定:民法典規定,擔保人解除擔保責任的情形包括主債權合同無效、債權人免除擔保人責任、主債權消滅等。
5、債權人可以免除擔保人的責任,其有權決定是否免除擔保人的責任,債權人免除擔保人的責任即放棄了其部分權利,這取決于債權人自己,法律對此沒有相關限制。
有抵押物的擔保人如何劃分責任
1、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2、擔保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如抵押、質押等),擔保責任的承擔以雙方約定的擔保責任數額為準。擔保責任的數額超過財產實際價值的,以該財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3、抵押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民事責任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時的責任承擔
保證合同中有物保也有人保的,保證人的責任承擔得看情況。 如果物的擔保是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即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物的擔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那么保證人對全部 債務承擔 責任。
法律主觀:擔保人為別人擔保所承擔的責任:如果債務人把債務還清了,擔保人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人保和物保并存時的如何處理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需要強調的是,判決中必須標明擔保債務的償還順序,其中物權擔保人只在所提供的擔保物的價值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