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怎么處理

導讀: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提供自己的物做擔保的,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始終處于第二擔保的地位,不能承擔什么連帶責任。《民法典》對此做出了同樣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那么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提供自己的物做擔保的,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始終處于第二擔保的地位,不能承擔什么連帶責任。《民法典》對此做出了同樣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關于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怎么處理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條【債的清償抵充順序】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由以上規定可知,包含了以下兩層含義:
(一)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提供自己的物做擔保的,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始終處于第二擔保的地位,不能承擔什么連帶責任。此時,債權人只能先就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擔保物不足清償部分,才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清償。
(二)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在第三人提供擔保物的情況下,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處于同等的地位,債權人有選擇行使擔保物權還是保證債權的權利,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兩者都有清償的責任。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對保證人并無實際影響。
《民法典》對此做出了同樣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