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無效的原因

導讀:
民法典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公民立遺囑時只能對自己的合法財產享有處分權如果對不屬于個人的財產進行處分就屬于無效處分會引起該部分內容失效。另外如果繼承人因為法定原因喪失了遺囑繼承權也會導致遺囑的該項處分無效。那么遺囑無效的原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公民立遺囑時只能對自己的合法財產享有處分權如果對不屬于個人的財產進行處分就屬于無效處分會引起該部分內容失效。另外如果繼承人因為法定原因喪失了遺囑繼承權也會導致遺囑的該項處分無效。關于遺囑無效的原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遺囑無效的原因有什么
1、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民法典規定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并且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另外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作出危急情況結束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訂立書面遺囑或者錄音遺囑否則所立的口頭遺囑失效。失效遺囑所涉遺產依法定繼承的規定處理。
2、主體不符合法定條件
遺囑同其它民事行為一樣對主體資格有一定的要求。民法典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作為一種民事行為遺囑是以立遺囑人能進行有效的意思表示為前提行為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均不有效表達自己的意愿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確定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是以遺囑人訂立遺囑時為準。
3、遺囑的客體存在瑕疵而導致遺囑無效
因為遺囑是立遺囑人死亡時才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等到遺囑生效時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如果有瑕疵(即包括實際的毀損也包括權利的瑕疵)那自然不會產生遺囑人在遺囑中希望達到的法律后果。實際的毀損容易理解即遺囑要處分的物已經滅失、不存在自然也就談不上繼承的問題。
權利的瑕疵包括
(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后全部或部分轉讓了所有權立遺囑人不再具有對物的完全處分權。
(2)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根本不歸立遺囑人所有那么遺囑中涉及到的對這部分財物的處分自然也就沒法實現。
民法典規定公民在遺囑中可以處分的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包括有價證券和債權)。公民立遺囑時只能對自己的合法財產享有處分權如果對不屬于個人的財產進行處分就屬于無效處分會引起該部分內容失效。最常見的就是遺囑中涉及到夫妻間的共有財產、撫恤金、保險金等因為此類財產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質有其特殊性在里面。因而立遺囑時應謹慎處理此類財產確保立遺囑人擁有完全所有權后才能在遺囑中進行處分。
4、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遺囑無效。
最常見的是民法典規定的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遺囑違反此條規定則遺囑中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法院會首先劃出無勞動能力又沒有經濟來源的繼承人應享有份額。然后再對剩余的部分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5、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必需要件之一如果立遺囑人受到外力脅迫或受他人欺騙而訂立遺囑事后立遺囑人又有證據證明脅迫、欺騙情形的法院會認定該遺囑無效。
6、存在多份遺囑而導致部分遺囑失效。
民法典規定的遺囑法定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正如前面所講到的既然遺囑是于遺囑人死亡時才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那么在遺囑發生效力之前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重新訂立遺囑這樣就有可能出現有多份遺囑同時存在的情況。如何確認這多份遺囑的效力?一般應遵循下列原則
1、多份遺囑如果處分的內容并不沖突并相互補充則各自都有法律效力
2、如果內容存在沖突那么遵循以下原則處理
(1)公證遺囑優先原則。即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
(2)后遺囑優先原則。在沒有公證遺囑時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7、因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失效。
此種情形首先表現為繼承人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繼承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如果繼承人放棄了繼承權那么自然使遺囑的該項處分失效。另外如果繼承人因為法定原因喪失了遺囑繼承權也會導致遺囑的該項處分無效。民法典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4)偽造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這部分遺產份額依法定繼承的規定處理。
因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失效的另一情形是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遺囑此時并未生效其應繼承的財產份額應依法定繼承的規定處理并不會產生遺囑繼承的效力。
8、清償債務導致的遺囑失效。
我國自古流傳“父債子還”這一說法然而現在我們再來分析這一說法它顯然是同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相抵觸。父、子二人作為兩個法律上獨立的民事主體子女沒有法定的義務償還父輩的債務子女僅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父輩債務即遺產先用來償還應償債務如果被繼承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其所欠的債務則首先滿足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遺產然后依民法典的規定清償債務。這樣實際上就使得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對相關財產的處分完全得不到實現因而這樣的遺囑也就失去了實際意義并不會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立遺囑人希望的法律后果。所以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應充分考慮到這一點否則只能竹籃子打水一場空。
上述八個方面是最基本的應該注意的問題如果當事人的情況不是太復雜比如說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贈協議等其他法律文件那么只要注意上面八個方面的問題就基本上可以避免遺囑部分或全部失效從而使遺產真正按照立遺囑人的意愿予以分配。
二、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
1、宅基地使用權被賦予了福利和保障的功能其流轉是被嚴格禁止的。然而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農村房屋是可以由繼承人依法繼承的。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學術界也缺乏統一定論。
2、下面是國內學者對宅基地繼承問題處理的一些觀點
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問題分為四種情形
(1)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2)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對于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3)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對于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4)非本集體組織成員對于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