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萬元的債權律師費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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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結語P2P 網貸債權轉讓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應當注意風險防范,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因此,投資者在進行 P2P 網貸債權轉讓時,應當注意風險防范,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下面通過一個案例來說明 P2P 網貸債權轉讓的風險防范:某投資者在某 P2P 網貸平臺購買了一份債權,金額為 10 萬元,對于 P2P 網貸平臺來說,應當建立健全的投資人保護制度,加強對債權的審核和管理,確保債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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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可以到相關的律師事務所咨詢,如果對方欠款到期不還的,債權人可以先與債務人協商還款,如果債務人拒絕還款的責任,債權人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要求對方還錢,3、欠債起訴律師費多少應當是根據追討欠款的額度來進行判斷的,實際上如果雙方當事人關于律師費用這個問題能夠達成這個情況之下,應當是予以支持的,追討債務類型的案件,財產標的在10萬元以內的每件是按照800元到6000元標準確定,欠款追討律師1、追討欠債起訴后律師費各地的支付標準是不一樣的,需要起訴方和律師私下協商具體的數額,訴訟費用是由敗訴的一方承擔,訴訟的費用根據財產數額不同繳納的訴訟費用也有所不同。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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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兌付期滿后信托投資公司兌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仍有3040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未付。審理一審法院判決,證券公司對信托投資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依據是公司法第四條關于法人財產權的規定。在該法的其他章節中,沒有規定公司法人主體變更方式的條款。那么公司重組中債權人的權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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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以訴訟方式解決問題1、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就是將對方的賬戶、房子、車等財產查封上,防止對方轉移財產。但如果可以保全的話,我建議還是保全,我辦的幾個案子,訴前財產保全往往可以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比如說a公司欠b公司290余萬,我們代理b公司查到b公司有土地,于是我們就做了財產保全,還沒等開庭呢,對方就同意還錢,但是是分期的,在還了兩期大概220萬元后,我們考慮到基本上對方可以將其他錢都還上,于是解除了保全。那么朋友欠款不還債權人如何催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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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日前,法院已裁定撤銷制造虛假訴訟所申請的6000萬元支付令。在執行過程中,法院認定萬某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依法取得了對河北肅寧某回收公司3900萬元貸款及相應利息,以及河北涿州某實業公司連帶承擔2570萬元貸款及利息的到期債權。案卷材料顯示,胡某某在2012年6月12日當天借給了萬某6000萬元,在借款合同中雙方并沒有為這筆大項借款提供任何擔保或抵押。在借款到期的當天,胡某某即委托律師起訴萬某,而在法院受理的當天,萬某本人在接受法官詢問時,對這筆6000萬元債務爽快地進行了確認。辦案檢察官改變偵查思路,對6000萬元的匯款進行查詢,這一查果然有收獲。那么誰是6000萬元真正的債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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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日前,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對該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章某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未予還款,且外出至今無法聯系,周某便多次要求陶某償還借款。庭審中,被告陶某辯稱,借款保證期限已經逾期,其可不承擔保證責任。陶某作為借款保證人對章某的借款屬連帶責任保證,但周某未在章某的借款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陶某承擔保證責任,依法陶某免除保證責任。陶某已代為章某償還的5萬元借款,其有權向章某進行追償。據此樅陽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章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償付原告周某借款6.8萬元;駁回原告周某要求被告陶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那么債權人超過保證期限向保證人索債未獲支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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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10年8月23日,馬某與謝某在縣民政局協議離婚,對債務作了約定,謝某應償還的債務未包括馬某借熊某的1萬元。雖然馬某與謝某協議離婚,對協議書上債務的分擔,未經債權人同意,不能對抗債權人。從該條款可知,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情形。因此,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那么續談離婚協議書上債務約定能否對抗債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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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7年8月,黃某、陳某經法院調解達成離婚協議,協議約定張某處的15萬元債務由黃某負責清償。第二種意見認為,該15萬元債務系黃某與陳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黃某、陳某負連帶清償責任。黃某、陳某已調解離婚,調解書確認的債務承擔,將夫妻共同債務變更為個人債務,未征得債權人的同意,該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這些規定的基本法理是:夫妻離婚時對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劃分,只對夫妻雙方生效,對外不能對抗債務權的債權主張。夫妻在自由約定財產歸屬的同時也可自由約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份額,該約定對婚姻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債務人不能以債務人內部的約定來變更債的性質。那么婚內債務離婚后變更分擔能否對抗債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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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或者不能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約定償還債務,債權人勢必要想進一切利于自己債權實現的辦法進行催收,其中就包括對債務人的財產的處置。連州的馮某以一輛貨車作為抵押向何某借款20萬,但是由于到了還款期限經過何某再三催款,馮某就是不償還債務。這種情況何某扣留了其貨車,并且將其車上的價值10萬元的貨物也一并扣留了。法律規定即使債權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也是沒有權利私自扣留他人財產的。但是在案例中何某與馮某只是屬于借款合同糾紛,何某不具備扣留貨車上貨物的權利。那么債權人能否扣留合同約定之外的債務人的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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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10年8月23日,馬某與謝某在縣民政局協議離婚,對債務作了約定,謝某應償還的債務未包括馬某借熊某的1萬元。雖然馬某與謝某協議離婚,對協議書上債務的分擔,未經債權人同意,不能對抗債權人。馬某與謝某之間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雙方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的內容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謝某應當對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基于離婚協議向馬某進行追償。那么也談離婚協議書上債務約定能否對抗債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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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6年1月8日,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規定雙方對外債權中,某公司欠廠里的9萬元貨款歸肖某所有。肖某將法院就相關債權的分割情況告知了某公司,并要求其履行。更何況雙方是經法院調解離婚的,調解書不是民事合同,而具有司法裁判的終局效力和法律強制性,司法裁判的性質決定了它對債權主體的變更是強制性變更,不僅對發生變更的債權人之間產生強制變更的效力,也對債務人產生強制變更的效力,即便肖某沒有通知公司,調解書也對公司即時生效,公司不得以未事先通知為理由予以抗辯。那么持法院的離婚調解書可直接向債務人索要債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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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在公司準入條件方面,新舊《公司法》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的不同新《公司法》降低了一般性公司設立的門檻。在此方面《公司法》條文變化如下:1.關于減少注冊資金的規定。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而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那么新舊《公司法》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的比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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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證單位:xxxxx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還款保證書2本人在校期間就讀于學院專業班,與銀行簽定了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共計借款元,保證書違約怎么辦法律分析: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寫清楚還款期限:利:債權人到期以后就好順理成章的問債務人還款,特別是朋友之間借款的一個收款的理由,現關于貨款的清償問題,雙方達成初步如下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我方分期償還欠費,具體還款時間及金額初步如下:1、xx年4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200萬元。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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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乙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時,其對該10萬元的債權即已產生權利瑕疵,丙公司在未通知乙公司的情況下將其所享有的針對甲公司的10萬元債權轉讓給了丁公司,那么這種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在本案中丙公司將乙公司的債權進行轉讓并未征得乙公司的同意導致糾紛發生由此可見在進行任何涉及到債權、債務的法律行為時務必請專業人士進行咨詢從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債權轉讓應當遵守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以外,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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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昨天由破產管理人提出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參會的110名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共有98名投了贊成票,超過半數。鐵本的債權人是一個相當龐大的隊伍,截至10日的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之前,已經有1066戶債權人申報了債權,經過審核確認的是985戶,確認金額為384027.42萬元。但由于其申報的債權還沒有審核完畢,所以戴國芳屬于沒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因此,目前尚不清楚其對破產財產變現方案的態度。不過,上述人士并不愿透露戴國芳申報的債權金額。那么五年后債權人再聚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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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歲老人交通事故搶救無效傷亡,次要責任,家屬第一時間找到元甲律所介入,在40天內獲賠80萬元和解拿到高額賠償。這不僅僅是律師的責任,更是家屬的希望
在主題公園作業時,不幸受傷導致手骨折,找到雇主進行賠償被拒絕,雇主認為是員工自己的責任。傷者找到元甲律所,元甲律師助力談判和解,雙方簽署和解協議拿到15萬元賠償款,同時讓雇主承擔了傷者因看病而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等,維護了傷者最大權益!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