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70年產權到期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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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貸款到期時男士年不超過60歲,女士年齡不超過55歲;有穩定合法的職業和收入來源,有還本付息能。注意:不限戶籍、不限購,外地人購房不需要惠州社保和納稅;港澳臺客戶住宅限買一套;大亞灣一次性購房三套及以上暫緩網簽;購買3套及以上限制性網簽,需查明資金來源,是否屬于投機炒房行為。那么惠州買房條件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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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欠款協議未到期能向法院起訴么1、一般情況,雙方約定履行日期的協議,債權人不能主張提前履行,而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此時債權人可以起訴,但必須證明對方明確表示了到期不還錢,或者證明對方到期無力歸還,如果證明不了,法院會駁回起訴,而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此時債權人可以起訴,但必須證明對方明確表示了到期不還錢,或者證明對方到期無力歸還,如果證明不了,法院會駁回起訴,當出現合同違約等合同糾紛時,可以采取協商、調解、提起仲裁、到法院起訴這四種方式解決。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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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夫妻雙方名下不能有任何貸款,公積金貸款,沒有規定夫妻雙方的有一方銀行有貸款就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5、銀行有貸款還能公積金貸款買房嗎不能,因為在申請公積金貸款買房的條件中,其一就是名下無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意味著銀行有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就不能再次申請了,貸款買房前是需要把所有欠款還清,不過銀行審批房貸主要是對個人的征信、經濟收入情況、銀行流水、資產負債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的,從而決定是否放貸。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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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到期不續簽口頭通知是否有賠償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并有誠信原則作為基礎,而在合同到期后,雙方是否需要進行口頭通知,以及是否需要賠償對方的問題也是廣受關注的話題,但是,當一方希望終止合同并不再續簽時,是否需要給對方口頭通知并賠償相關費用呢,例如,可以約定雙方應在合同到期前書面通知對方是否繼續合作,并明確口頭通知是否有效,同時,合同中可以明確規定若一方未提前口頭通知對方終止合同的情況下,所需賠償的具體金額和方式,也就是說,根據合同的具體條款,如果一方在合同到期前未提前通知對方終止合同的情況下,對方因此遭受了經濟上的損失,違約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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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質押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因為擔保物權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民法典質押權規定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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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案涉房產屬于重大財產,婁某敏做出借名買房的決定屬于家庭重大事項,已不能適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推定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故婁某敏與婁某水、朱某愛簽署的案涉《協議書》中,關于借名買房及案涉房屋不屬于婁某敏、江某宏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涉及江某宏的權益,但未經其認可,故不發生法律效力,法院裁判本院認為,婁某敏、江某宏在2015年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杭州市余杭區XXX房屋時,系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婁某水、朱某愛、婁某敏并未與江某宏協商確定由婁某水、朱某愛借婁某敏、江某宏名義購買案涉房產。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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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小三買房如何避免被追回法律分析:如果出軌方是用個人的婚前 財產給小三買房,并且登記在小三名下的,原配是不能要回房子的,如果是配偶用個人婚前財產給小三購買住宅,并且房子登記在小三名下,那么原配是無法追回房產的,如果是配偶用個人婚前財產給小三購買住宅,并且房子登記在小三名下,那么原配是無法追回房產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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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貸款買房離婚時怎么分割 法律分析:夫妻婚后貸款買的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原則上是平均分割,如果夫妻在離婚前還沒籌錢還清所有房屋貸款的,并且已經拿到房屋房產證解壓,夫妻雙方可以 把房子賣掉 分錢,還清籌措的錢款,或是辦理離婚房屋析產過戶住房給夫妻雙方的其中一方,如果夫妻在離婚前還沒籌錢還清所有房屋貸款的,并且已經拿到房屋房產證解壓,夫妻雙方可以 把房子賣掉 分錢,還清籌措的錢款,或是辦理離婚房屋析產過戶住房給夫妻雙方的其中一方。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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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申請人之前提取過一次住房公積金,在這種情況下,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但不能提取公積金支付首付款。一般來說,公積金是不能用來不能支付首付款,不過在買房以后,購房人能拿著自己的《購房合同》以及購房發票等材料去辦理支取。假如申請人確實手中沒有足夠的錢支付首付款,需要提取公積金賬戶中的余額來支付;申請人只能先向親戚朋友借錢付了首付,拿到相關證件后辦理貸款,然后再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還借款。那么房產證抵押貸款到期了能否提取公積金還貸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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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情況二:戀愛期間一方出首付買房,一方還貸,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雙方共有,根據出資和貢獻確定具體份額,03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但房產證只登記在一方名下,若有相關協議可以證明為兩個人共同買房,則該房產按雙方共同所有,按雙方出資比例進行分割,本案劉某與莫某在戀愛期間共同購房,在進行權屬登記時雙方未明確約定共有方式,故依照上述法律規定,雙方對房屋屬按份共有,04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但房產證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且沒有相關協議可以證明為兩個人共同買房,那么該房產只能作為署名一方的個人財產,未署名一方的出資款只能作為對另一方的借款處理。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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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名買房的風險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屢屢因名義產權人反悔,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借名買房的風險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屢屢因名義產權人反悔,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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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通過以上幾點,我們可以看到,當面臨到期不還錢的情況時,借款人應主動與債權人溝通、積極尋求債務協商、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并加強對借貸行為的風險管理,第三,如果借款人無法與債權人達成一致,可以考慮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借貸糾紛,最后,借款人在面臨到期不還錢的情況時,應該吸取教訓,加強對借貸行為的風險管理和合規意識,在借款之前,應該對自己的還款能力進行充分評估,并選擇合適的借貸方式和合法的債權人,債務協商需要借款人與債權人之間有一定的信任和商議的空間,雙方應本著互利共贏的原則進行協商,確保達成雙方都滿意的協議。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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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伙買房有哪些注意事項注意隱形共有權人,合伙人中如果有一方或者雙方是已婚的,那么其配偶也會對該房屋享有一定的權利,5、比如說很多人是在婚前買房,那么此時也可以以夫妻兩個人合伙買房,一般在買房時需要注意以下這些:①要注意房子的位置,比如說城市立交橋旁邊的房子就不要購買,因為這種房子周邊的噪音是比較大的,灰塵也是非常的大,3、合伙買房注意事項“購房的兩個人需要確定協議,并到公證處進行公證,4、是可以合伙買房的,合伙買房之后要在產權證上寫上雙方的名字,如果缺少了其中一個人的名字,那么會影響到后期財產的判定。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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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名買房房子到底算誰的法律分析:1、借名人為真正的所有權人,其有權處分登記于出名人名下的房屋2、借名人可通過舉證其為真正權利人,而請求出名人將房屋移轉登記給借名人3、認定真正權利人的依據主要有:房屋產權證書保管情況、房屋購房款及相關稅費的支付憑證、長期控制和占有房屋的事實等4、在借名人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情形,借名人既可請求出名人下,房屋過戶自己名下,繼而再登記第三人名下,也可以讓出名人直接轉移登記給第三人5、在借名購房中,涉及雙重法律關系。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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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首先,在蘇州,無論是本地人還是外地人,想買房都必須符合以下這些條件:1、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2、貸款到期時男士年不超過60歲,女士年齡不超過55歲;3、有穩定合法的職業和收入來源,有還本付息能力。另外,還有非常重要的一點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外地人在蘇州是不能購買經濟適用房的。那么蘇州買房資格有哪些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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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時,通過努力爭取,可以達成如下訴求,這些,都是判決不可能達到的,好合好散,皆大歡喜: 1、孩子撫養費給付周期可以寫到23周歲; 2、孩子撫養費可以拆分成生活費、教育費來寫; 3、爭取三套房屋中的兩套,而不用給對方房屋折價款; 4、存款不用給對方分割,對方還要倒給我們補償款; 5、款項可以分期給付,擔心對方違約,可以約定任一期未按期足額給付,則剩余款項加速到期,可一并申請強制執行; 6、可以約定孩子對雙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朱先生為了精心照顧父親,特地買房住在父親樓下,直至父親去世,姐妹們都很認可,三方曾達成口頭協議,父親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額。父親去世后,姐妹反悔,還將朱先生訴至法院,元甲律師庭前幫助朱先生準備了充分的證據,庭審中據理力爭并說服法官,法官認可朱先生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最終對方同意調解,多給朱先生幾十萬元的折價款。
朱先生為了精心照顧父親,特地買房住在父親樓下,直至父親去世,姐妹們都很認可,三方曾達成口頭協議,父親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額。父親去世后,姐妹反悔,還將朱先生訴至法院,元甲律師庭前幫助朱先生準備了充分的證據,庭審中據理力爭并說服法官,法官認可朱先生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最終對方同意調解,多給朱先生幾十萬元的折價款。
【成功案例】工程款糾紛成功和解120萬元!但對方不按期支付怎么辦?天用律所專案組指導當事人余先生準備全面的證據資料,為了盡快要回工程款,優先與村委會進行調解談判。經過天用調解中心團隊的不懈努力,運用以訴促調的方案,最終雙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調解書。 雙方約定,村委會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進行支付;若未按約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項一并申請強制執行,且村委會需再支付相應違約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壓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村委會也如愿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第一期還款。但天用律師根據豐富經驗,時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還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會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態過于樂觀,覺得村委會第一期履約支付了,后續支付肯定也沒問題! 期間,天用律師也多次催促村委會盡快支付,歷史再一次重演,村委會以種種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會一分錢沒付,此時余先生著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馬上申請執行。 天用律師快馬加鞭立上執行案件后,與余先生溝通,要求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一方面,天用律師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會往來賬戶;另一方面,也與執行法官積極溝通,因為調解書里面已經明確規定,被執行人到期未按期償還,需要多支付20萬元的違約金。 天用律師成功申請執行后,被執行人發現自身銀行賬戶被凍結,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萬元的違約金后,從之前的拖延到主動找到余先生提前償還了120萬元工程款! 余先生對天用律所專業高效的工作很滿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送來了一面帶著滿滿謝意的錦旗!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