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約定合同中的保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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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我國《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這是《勞動法》對商業秘密保護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國用法律形式保護知識產權的具體表現之一。根據研制開發的實際,增加保密條款,使其勞動合同期最少和保密期一致。保密條款不能泛泛而談,應該明確保密范圍、如何監督檢查,違反規定承擔的責任等。4.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期滿后,勞動者應為用人單位保守秘密的,勞動者有義務為其保密,同時用人單位也應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補償金。那么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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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4、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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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競業限制是指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這項制度的目的是保護企業的利益,但它同時限制了工人的擇業自由。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該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也不具有約束力。同時,如果單純限制勞動者的競爭活動,而不對勞動者提供公平、有效的對價補償,必然會剝奪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權與生存發展權,因此,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條款規定的義務,就有權獲得相應的合理的補償費。那么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競業限制條款未約定經濟補償費或用人單位拒絕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費的,該條款對勞動者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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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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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個問題是競業限制的補償問題。對于某些人來說,不在同類用人單位工作意味無事可做,也意味著無錢可賺,因此競業限制條款可能使他們斷了生路。《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只要求員工負競業限制的義務,而不肯為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則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平等,這一類條款將被判定為無效,員工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那么約定競業限制,卻沒有約定補償,這樣的條款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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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支付競業禁止違約金而產生糾紛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藥物技術公司與劉某簽訂的《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僅約定了勞動者義務,未賦予任何權利,內容顯失公平,對劉某不具有約束力,駁回了該公司要求劉某支付30萬元競業禁止違約金的請求。但該協議未約定劉某在遵守上述約定義務的情況下可以享受的相關權利。那么競業限制條款僅約定勞動者義務是否有約束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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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日前南匯區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案作出一審判決某金屬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競業違約金2.4萬元的訴訟請求未獲支持。雙方在保密協議中約定王先生從離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在同行企業工作并認可公司在支付王先生工資報酬時已考慮到王先生在職或離職后需要承擔保密義務因此無須另行支付保密費。同時又約定王先生如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應當一次性向公司支付競業違約金2.4萬元。同年12月王先生以工作能力有限、已無法勝任本職工作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今年1月23日王先生離開了公司。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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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在勞動合同中是否需要對法定條款之外的事項進行約定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決定。包括但不限于試用期、商業保密的保護條款、服務期條款、特殊待遇條款等;2、勞動合同的簽訂主要是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雖然這也屬于合同中的一種,但實際對于勞動合同的形式,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只能采取書面形式。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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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承擔保密責任。如當事人未履行保密協議規定的義務,不論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都是對保密協議的違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在民法理論上,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的簽約一方或雙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保密協議中約定有違約金,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依約支付違約金。那么保密條款違約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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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綜上,保密協議雖沒有直接約定競業期限條款,但是協議的履行需要王某不得至競爭企業就業或不得自營與保密協議內容相關的經營活動,是以限制勞動者就業權為前提的,現雙方約定協議的履行期限為3年,可見雙方已就競業限制的期限作出了約定,故雙方簽訂的為保密協議本質為競業限制協議,本案中,雖然雙方簽有保密協議并約定了競業限制期限,但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為二年,且經濟補償金為按月支付,上述規定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任何協議的約定不得與之違反,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后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因此,申被雙方之間的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中關于期限的限制和補償金的支付方式明顯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上述條款當屬無效,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的請求也就無法得到支持,競業限制主體為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且僅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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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爭議和解協議書甲方(公司):XXX乙方(員工):XXX茲就乙方解除與甲方勞動關系糾紛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遵守。(一)因甲方存在未向乙方繳納相應社會保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事宜,現乙方依法解除與甲方的勞動關系,經雙方一致確認: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為本協議簽訂之日。(三)甲方需在本協議書簽字生效當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項,乙方收款后應向甲方出具收條。(五)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上述約定事項,若任何一方拒不履行本協議約定事項,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金XX元。(七)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那么勞動爭議和解協議保密條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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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如何約定保護商業秘密條款,是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能為用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用人單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保密條款應針對具體的人而有所不同,不能所有的職工都簽訂一樣的保密條款,對不接觸到商業秘密的職工就不應要求他們簽訂,對涉密多少的不同在合同中也應有體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那么帶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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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保密條款限制人員范圍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上述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那么勞動保密條款限制人員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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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對于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也是應當禁止的,否則不但將造成免責條款的濫用,而且還會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護正常的合同交易,合同法規定這兩種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這種條款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允許這類條款的存在,有的當事人可能利用這種條款欺騙對方當事人,同時至少也是縱容了一方當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任意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與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違背的,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2、在條款利用人可能負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如果免責條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責任是否包括過錯責任時,如何約定免責條款的內容使用清楚、明確,不易產生歧義的文字表述免責條款的內容,是當事人提出免責條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標&mdash,例如:1、在免責條款未指明是免除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時,由于侵權責任規范&ldquo。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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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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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些股權糾紛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權糾紛案 案情:美康生物與全資子公司原股東姚丹華因股權轉讓糾紛,歷經多次審理,最終在2025年3月4日由寧波中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姚丹華上訴。姚丹華需承擔14萬元案件受理費。 裁判要點:股權轉讓糾紛中,若受讓方未按協議履行義務,轉讓方有權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后,執行情況可能影響公司利潤。 2. 出資瑕疵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出資瑕疵的股東轉讓股權,若受讓方明知或應知瑕疵,仍需承擔出資瑕疵責任。股權轉讓的本質是股東資格的轉移,而非單純出資義務的轉移。 3.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需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2016年后,負面清單以外的股權轉讓適用備案制,備案不再構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權糾紛的常見類型 1. 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爭議 包括代簽行為、隱瞞債務、侵犯優先購買權等問題。例如,轉讓方隱瞞目標公司債務,受讓方可主張撤銷合同。 2. 股權轉讓款支付糾紛 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轉讓款,轉讓方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支付違約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讓方未支付第二筆轉讓款,被裁決支付840萬元及50%違約金。 3. 出資瑕疵與責任承擔 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后,原股東仍需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4.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 隱名股東雖未登記,但可通過協議確認股東資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據《股權認購協議》確認隱名股東身份。 最新動態與司法實踐 1. 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 北京西城法院發布典型案例,明確股東抽逃出資、違法減資等行為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一人公司財產混同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2. 仲裁案例中的違約金爭議 某仲裁案例中,違約金約定為轉讓款的50%,仲裁庭綜合考慮資金占用損失,支持了該約定。 建議與啟示 1. 對轉讓方的建議 確保股權轉讓協議條款明確,避免隱瞞債務或出資瑕疵。 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保障自身權益。 2. 對受讓方的建議 在受讓股權前,進行盡職調查,核實目標公司債務及股權狀況。 明確約定轉讓款支付方式及時間,避免糾紛。 3. 對債權人的建議 關注公司股東出資情況,發現抽逃出資或違法減資時,及時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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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性質上屬于身份關系協議,不應適用《合同法》中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其中贈與子女條款的約定不能簡單認定為贈與合同,不能任意撤銷。
離婚協議約定撫養費違約條款,該違約條款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