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和掛靠在建筑市場上存在哪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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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工程掛靠與轉包的區別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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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中轉包和掛靠有何法律風險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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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故而在掛靠中,法律規定往往向發包人傾斜,出借資質方應對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盡管如此,如果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還是可以請求發包人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至于出借資質方與掛靠人之間的掛靠合同關系是否無效,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規定工程掛靠和轉包理解后就很容易區分,在將來有需要的時候可以用。希望大家通過閱讀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工程掛靠與轉包的區別是什么這個問題。那么工程掛靠與轉包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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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馬曉萍律師: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掛靠與轉包存在什么區別?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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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的涵義 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所謂轉包是指建筑工程的(總)承包人違反法律、 法規 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變更合同主體或雖不變更合同主體,但以包代管,不參加現場管理的行為,違法分包和轉包是指承包商將原本應當由自身完成的工程或服務,以低價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或者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完成,從而獲得非正當利益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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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由于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轉包人與接受轉包人之間,以及被掛靠人和掛靠人之間,都是相對獨立的經濟主體,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賬目上的獨立核算。根據國務院2000年1月30日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那么建設工程掛靠與轉包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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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轉包和掛靠的法律風險 根據《建筑法》第67條的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因掛靠產生的法律后果,掛靠當事人依法應當對法律后果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1、掛靠經營關系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的承包合同,一般應以掛靠經營者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那么轉包和掛靠的法律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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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包、轉包、內包、掛靠怎么區別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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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把工程違法分包或轉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個體包工頭的,勞務公司應該對勞動者的工傷承擔工傷保險責任,3、因而,當工人受傷時,施工方不愿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工人或工人家屬可以找包工頭掛靠的建筑公司或非法轉包的承包人要求賠償,3、法律主觀:舉報施工單位違法轉包可以向施工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舉報,準備施工單位違法轉包的轉包合同、證人證言等證據,然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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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程中分包、轉包、內包、掛靠之間的區別!不注意要坐牢的!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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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四)業主支付擔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業主履行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為業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二)承包商履約擔保 承包商履約擔保是指由保證人為承包商向業主提供的,保證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義務的擔保,目前在我國建設市場中,市場主體履約意識薄弱,信譽觀念淡薄,行為不規范,工程轉包、掛靠、墊資施工、拖欠工程款、偷工減料,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現象屢見不鮮,工程關于更多《工程擔保的作用工程履約擔保的形式與內容》的疑問,下面由 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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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方的法律依據是:因工程引起的糾紛,發包人一般只需起訴承包人,在審理中查明有掛靠、轉包情形的,應追加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對工程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司法解釋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2、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法律依據如下: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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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工程轉包合同效力的認定及處理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工程轉包人和被轉包人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在認定施工合同無效時,可以同時依法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掛靠方式非法轉包工程的,出借資質的被掛靠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掛靠方式非法轉包的,承包人與建設單位發生的糾紛起訴到法院的,一般應以掛靠施工單位和被掛靠施工單位作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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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掛靠與轉包是怎樣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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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解決這一問題,立法和司法相繼出臺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相關措施,那么工程掛靠與轉包對實際施工人工程款請求權是否有影響?除掛靠行為外,最為常見的借名行為是為規避商品房限購政策借名購房行為。轉包行為發生在施工單位承包工程之后,而掛靠行為起始于參與投標、訂立合同之前。那么掛靠和轉包對工程請求權的影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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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