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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滿5年取得產權證的拆遷安置房能轉讓。拆遷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買賣拆遷安置房應在原戶主房產證下來后再辦理交易及過戶手續,或者在交易時到公證處進行相應的交易公證。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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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購買二十多年的二手房。二手房買賣需滿足以下條件:二手房房屋所有權已經得到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出售;非居住用途的二手房需與區縣土地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繳土地出讓金;居住用途的二手房雖不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要繳納土地收益金。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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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征收房屋調查登記的內容是:1、房屋權屬情況,即被征收房屋的物權歸屬;2、區位情況,由于房屋是不動產,區位對于房屋的價值有時起著決定性的作用;3、用途,即房屋是用于居住、商業、工業或其他。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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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能解除購房合同的情形是:由于開發商的過錯不能依約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的;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不能修復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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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地役權設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脫離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用益物權,地役權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地役權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條
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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