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二手房能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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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2、不合理,丈夫家暴妻子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對于妻子來說,遭遇家暴之后可以選擇報警,也可以直接選擇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的話,可以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1、不合理,丈夫家暴妻子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對于妻子來說,遭遇家暴之后可以選擇報警,也可以直接選擇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的話,可以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3、河南女子想要離婚卻要花錢買,這讓網友們感到非常生氣,河南省焦作市法院調解了一起家暴離婚糾紛案,這起案件中的當事人,蘭某和李某結婚二十多年,生育了一個女兒,但是在2017年,丈夫李某失業后性情大變,出現家暴行為,河南一妻子被家暴欲離婚,丈夫反而索要20萬,背后的真相是什么,河南妻子遭家暴要離婚,反被丈夫索要20萬元,妻子遭家暴欲離婚,丈夫反而索要20萬,是否合理合法。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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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997年徐某父母離婚,協議離婚時約定將金壇市房產一處贈與徐某,徐某成年后多次要求將房屋過戶未果,遂將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辦理過戶手續。訴訟中,謝某某同意原告訴訟請求,徐某某不同意。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從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上考察,該贈與合同有履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當被贈與人成年后,具有了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則可以要求被告履行贈與協議的內容。在贈與合同成立以后12年中,被告沒有對該贈與合同提出異議,而在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卻不愿履行該贈與,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那么贈與未成年子女房屋多年后能否反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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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欠款超過三年就不能起訴了嗎可以起訴,欠債不管多少年,債務關系都是存在的,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還錢,但欠款超過3年就超出了欠款訴訟時效,法院可以不受理,二十年是最長訴訟時效,超過以后,起訴法院不會受理,6、法律主觀:欠款超過三年還是可以起訴,但是該欠款糾紛可能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如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則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除非其自愿履行義務,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時起算,但是如果已經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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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夫妻一方失蹤多年怎么解除婚姻關系如果夫妻一方失蹤多年,另一方想要解除婚姻關系,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1、夫妻一方失蹤多久可以起訴離婚當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想要離婚時,首先要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是一種法律程序,可以終止失蹤方的婚姻關系,也可以為另一方提供財產管理和債務清償的依據,結語: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想要離婚的,可以先申請宣告失蹤,然后再起訴離婚,宣告失蹤是一種法律程序,可以為失蹤方的財產管理和債務清償提供法律依據,也為另一方起訴離婚提供了條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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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訴訟時效期間最長不超過20年1、”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3、年訴訟時效是指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年訴訟時效是指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最長訴訟時效20年理解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最長訴訟時效20年理解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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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如果成年子女不贍養父母,父母是可以向子女索要贍養費的,那么十多年的贍養費能否得到主張呢?對于這個問題,大律網小編作出了解答,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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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保護,除非存在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能會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債權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欠款事實和訴訟時效的中斷或延長情況,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法規因此,在欠款追訴中,如果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但存在特殊情況,您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訴訟時效。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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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她曾報警十幾次,要求民警到家里保護她的安全。其中甚至有一次因為毆打情節嚴重,尹大爺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三天的處罰。而報警的情況僅僅是少數,究竟葛大媽遭受過多少次毆打,已經難以求證。直到2013年葛大媽來到懷柔法院起訴離婚,她已經忍受丈夫家暴十多年。最終,因為葛大媽有著十余次的報警記錄,法院認定了尹大爺家暴行為的存在,不僅判決兩人離婚,在財產分割時葛大媽也得到了適當的補償。“零容忍”正是國家所表明的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鮮明態度。那么女子忍受十多年家暴報警數次終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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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條并未約定還款期限,而且義務人也未拒絕還款,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出現出借人主張還款或借款人同意還款或借款人提起訴訟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起計算三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法律問題2008年1月,王先生的朋友謝先生因為家庭開支需要,向王先生借款2萬元,謝先生出具了借條,但是沒有約定還款時間,此后十多年,王先生都沒有向謝先生催收借款,直到2022年1月,王先生急需用錢,突然想起朋友謝先生在十四年前向自己借款2萬元,當王先生向謝先生主張還款時,謝先生表示聽別人說,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從借款之日到現在已經過了十四年,在法律上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不同意還款,因為謝先生出具的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則王先生2022年1月向謝先生主張還款,訴訟時效從2022年1月起計算三年,王先生在此期間主張權利沒有超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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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歧未離婚但多年分居生活的夫妻之間有沒有相互繼承權對此存在二中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龔某沒有繼承的權利因為周某與龔某已經分居十多年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況且這些財產是周某在與龔某分居之后用其個人財產獨自購買的屬于龔某的個人財產與龔某并沒有關聯,分歧未離婚但多年分居生活的夫妻之間有沒有相互繼承權對此存在二中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龔某沒有繼承的權利因為周某與龔某已經分居十多年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況且這些財產是周某在與龔某分居之后用其個人財產獨自購買的屬于龔某的個人財產與龔某并沒有關聯。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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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歧未離婚但多年分居生活的夫妻之間有沒有相互繼承權對此存在二中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龔某沒有繼承的權利因為周某與龔某已經分居十多年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況且這些財產是周某在與龔某分居之后用其個人財產獨自購買的屬于龔某的個人財產與龔某并沒有關聯,龔某與周某雖然十多年處于分居狀態當分居不等同于離婚在法律關系上龔某仍系周某的配偶故其屬于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法定的繼承權利,龔某與周某雖然十多年處于分居狀態當分居不等同于離婚在法律關系上龔某仍系周某的配偶故其屬于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法定的繼承權利。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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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封完美的催款函,即使不能催回欠款,也能讓自己在訴訟中掌握更有利的地位。那怎樣寫催款函呢?徐寶同律師團隊根據十多年處理拖欠工程款糾紛的經驗,從實務操作的角度提出了操作建議,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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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分居兩年一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辦分居兩年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方法是法院起訴、協議離婚,分居2年了對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辦分居兩年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方法是法院起訴、協議離婚,5. 法律訴訟:如果其他方式無法解決分歧,您可以考慮提起法律訴訟,向法院申請離婚,3. 法律咨詢:咨詢當地的法律專業人士或律師,了解法律程序和程序,以及在您所在地區解決夫妻離婚問題的具體規定,分居十多年了男方不肯離婚怎么辦如果夫妻分居十多年,而男方不愿意離婚,您可以考慮以下方法和途徑來處理這個問題:1. 溝通和理解:嘗試與男方進行溝通,了解他不愿意離婚的原因。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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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信用卡一直降額度怎么回事1、用卡異常,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異常或者規律的刷卡行為都會直接導致信用卡被風控處理,通常是指在每月特定的時間次次把信用卡刷爆,這種用卡行為會容易被認定在【套】現,因此被降額也就很合理了,二、欠信用卡30萬貸款還不上怎么辦欠信用卡30萬還不上的話,這畢竟嚴重,作為持卡人,還可以向銀行申請,將自己的這個欠款辦理&ldquo,持卡人逾期之后,銀行會認為其還款能力比較弱,為了規避資金風險自然會對該卡進行降額處理了。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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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那么對于生活中多年前的欠款能要回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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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合作多年不銹鋼生意,對方后期變得特別消極,無奈通過訴訟解決。希望訴訟能夠修正對方的行為??????
【天用案例】官司贏了,被執行人仍不還錢,怎么辦?丁女士與王某是多年的朋友關系,進入四十不惑年齡的王某,近年間卻不務正業,養成了游手好閑、沉迷賭博的惡習。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語下,丁女士頭腦一熱,以自身征信為王某辦理了貸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導丁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現金存款等多種方式將貸款轉入王某指定的賬戶。 上述操作一氣呵成,等丁女士冷靜下來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騙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時進行補救措施,她強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條,確認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額730000元,逾期月息為 1.2%,且承諾完全由王某承擔所有貸款費用并按銀行分期要求償還貸款。 雖然手里握著欠條,丁女士仍然沒有能夠高枕無憂!借款到期后,王某隨即開始拖延還款,丁女士多次催討,王某未全額還款,僅償還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諾給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貸款報酬費也未支付。 因王某嚴重違約的不誠信行為,丁女士面臨著巨額還貸壓力,經濟上與心理上均遭受重創。丁女士為了盡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詢委托。 天用律師指導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證據并積極準備訴訟資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師的全力爭取下,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王某分期進行償還丁女士 67萬元、貸款委托費 3 萬元、律師費 11萬元、保全擔保費 1000 元。 官司贏了,本以為王某會乖乖還款,萬萬沒想到雙方達成調解書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還款責任,還以種種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審理,天用律師催促法院做了幾次與被執行人王某的談話,讓法官親自見證被執行的言而無信與蔑視法律的威嚴,為后來的拘留埋下了伏筆! 在一次約定好的談話中,被執行人又出爾反爾,這下徹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師趁勢申請拘留被執行人,得到批準!最終被執行人被拘留15天。 后來經過天用律師和解談判,被執行人現行每月還款5000元,丁女士對天用律師的盡職盡責非常感動,對此結果也很滿意,給天用律所送來了錦旗!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世上只有媽媽好,沒媽的孩子像棵草”,這首耳熟能詳的兒時童謠,照進了現實生活,道出了再婚家庭中的殘酷一面。 本應該擁有快樂童年的小昊(化名),自母親離世后,被父親與繼母虐待多年,造成他膽小自閉、中度抑郁,姥姥想接回小昊撫養,可以要到監護權嗎? 1歲父母離婚 與母親相依為命 2011年,在河北的某個小城鎮,李先生與王女士按農村習俗轟轟烈烈地辦理了結婚典禮,開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 一年后,王女士順利生下兒子小昊,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一份無法言表的幸福。 可是好景不長,小兩口年輕氣盛,常因雞毛蒜皮的小事激烈爭吵,后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甚至因離婚糾紛鬧上了法庭。 2013年8月,人民法院出具離婚糾紛民事調解書,雙方達成協議,剛滿一周歲的小昊由母親王女士撫養。此后母子倆相依為命,日子雖清貧,但也幸福。 6歲母親去世 受后媽虐待 可是命運的殘酷再次降臨到這對母子身上,2018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年僅6歲的小昊徹底失去了母愛。 在這個還不懂生離死別的年紀,“媽媽、媽媽”的哭喊聲撕心裂肺,母親的離世對于這個單親家庭的孩子來說無疑是巨大的打擊! 此后,小昊被父親接回家中,但此時的父親已再婚,小昊就變成了繼母的眼中釘、肉中刺。繼母經??謬?、辱罵小昊,甚至不分青紅皂白對他進行毆打,每天只讓他吃剩菜剩飯,小小年紀的他飽受身心摧殘。 而小昊父親竟然沒有一絲父愛,他的冷血無情也是聞所未聞、見所未見!父親在小昊被繼母虐待時不聞不問,不照顧小昊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學費、醫療費。 在長期的這種惡劣生活環境中,小昊因營養不良導致身體發育遲滯,遠不及其他同齡人。而且因受虐待致使他愈發膽小自閉,講話都不敢高聲言語,已被醫院診斷為中度抑郁,嚴重影響了小昊的健康成長。 姥姥想要監護權 父親拒絕 得知此情況的姥姥對小昊心疼不已,想要接走小昊。此時小昊繼母揚言威脅,如果姥姥接走小昊就不要再送回來了,否則會遺棄甚至殺害小昊。 站在姥姥眼前的小昊完全沒有一個小朋友本該有的天真可愛,眼睛里透露出對外界的恐懼與無助,身上青一塊紫一塊的,衣物只有破爛不堪的短袖和拖鞋,其他衣物全無。 頓時,姥姥淚流滿面,十分心疼這個苦命的外孫,不知道在這四五年時間里,小昊是受盡多少的苦楚、過著怎樣的悲慘生活…… 姥姥決定要回小昊的撫養權,讓他從自閉和抑郁的陰霾中走出來,重新找回快樂的童年,但是父親卻拒絕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為了讓小昊能夠順利入學、健康成長,姥姥決定用法律手段捍衛外孫的合法權益,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尋求幫助。 天用律師正義出手 成功要到監護權 聽到案件詳細情況后,小昊的不幸遭遇牽連著所有律師們的心,天用律師辦理的不僅是一個案件,更關乎一個孩子的健康成長與未來人生! 天用律所專案組更是心急如焚,面對父親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專案組立即啟動立案程序,救小昊于水火之中。 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師多次與承辦法官溝通,但是法官表示,“這個案件很可能不會開庭審理,父親有監護權是合理的”。 天用律師與法官據理力爭:“雙方沒有結婚證,母親去世,姥姥當然可以要監護權,而且一個六七歲的孩子長期遭受父親與繼母虐待,已屬侵權,本次開庭審理關乎一個孩子的健康成長和未來發展!” 利他之心與正義的力量是強大的,在天用律師的全力爭取下,案件如期開庭審理。我方拿出十足的證據,在庭審中歷數小昊父親與繼母的虐待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小昊父親的監護人資格,指定姥姥為小昊監護人。 案件勝訴的消息令人欣慰,孩子也如愿回到姥姥的溫暖懷抱,天用律師的堅持不懈也收獲了勝利與喜悅。 小昊姥姥特意送來一面錦旗表達感謝,希望小昊能夠順利上學、健康成長,擁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F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F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钡诰虐侔耸鍡l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