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異議期限的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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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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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如果瑕疵并不嚴重,一般要求采取降價和修補辦法予以補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要約一旦送達受要約人或被受要約人了解即發生法律效力。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那么合同撤銷和合同解除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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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民間借貸款合同法律關系中,借入資金的一方為借款人,出借資金的一方為出借人。貸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借款的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還款約定、提前還款及違約條款。因此借貸合同的事前風險防范就尤為重要。無論法律是否強制規定辦理抵押手續,均應辦理相應的手續。那么借款合同糾紛是否屬于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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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是否合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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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4、如果不是臨時的工作,通常都是三個月以上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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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注意事項在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1. 合同期限的協商: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協商確定合適的租賃期限,土地租賃合同的期限是合同中的重要內容,根據當事人的協商自由確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的租賃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年,城市土地的租賃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0年,一、土地租賃合同的期限規定土地租賃合同的期限一般沒有固定的最長期限,具體的期限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協商自由確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租賃期限都有一定的限制,超過這些期限的土地租賃合同在法律上可能會存在問題。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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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如果是該撤銷權基于重大誤解而產生的,撤銷權的期限是為九十日。并且撤銷權的起算時間為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可撤銷合同一旦被撤銷即發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行不行使合同撤銷權是合同當事人的一種權利,當事人可以依據具體的情況決定,如果不行使的,合同要繼承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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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退會雙倍賠償嗎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被辭退,屬于非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屬于違法辭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屬于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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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投標人對工程量清單有異議的在什么時間內提出工程招標進行招標后,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截止時間前2日提出質疑,工程建設招投標質疑期限多久 工程招標進行招標后,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截止時間前2日提出質疑,總價包干工程量差異太大怎么辦1、總價包干的工程,在合同中已經約定了總工程量,實際施工必然會出現工程量變動,這時應由建設單位簽署工程量變更簽證單,工程結束后由第三方審價機構審定決算總價,據此調整合同竣工后實際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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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參考格式(中文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__甲方(買方):____________乙方(賣方):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就以下貨物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一、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及價格: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規格型號:____________________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總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交貨方式及期限:交貨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交貨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三、付款方式:預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到貨款:____________________質保金: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四、質量標準及檢驗: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檢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檢驗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異議期:____________________五、違約責任:甲方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解決爭議的方式和適用法律:__________六、其他約定事項: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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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各類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一)國有土地及使用權出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在實際操作中,為了避免類似的法律風險,建議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明確約定租賃期限,并考慮到可能的市場變化和自身需求,合理設定續簽條款或解除條件,那么,租賃合同的期限最多是多久呢,最終,經過律師的調解,雙方協商一致,按照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重新簽訂了租賃合同,并就解除條件達成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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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業主在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時,不僅要考慮期限問題,還要了解服務提供商的信譽度、口碑、服務水平等方面的情況,以確保物業維修、管理等各方面的順利運轉,一般來說,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時間長短由業主和物業公司或物業管理機構協商確定,因此,在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時,業主需綜合考慮每個參數,以確定合適的期限,如果小區或物業項目的業主對物業公司或物業管理機構的服務質量和口碑非常信任,可以簽訂長日期限的合同,例如10年或20年,除此之外,業主需要了解的是,物業服務合同期限的長短與價格掛鉤,然而,為了避免一些潛在的風險和不利的影響,建議業主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合同是否符合法規的規定,例如是否含有違法、違約、不合理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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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文將揭秘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期,幫助讀者了解訴訟時效,并提供規避法律風險的建議,為了規避法律風險,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該謹慎選擇合同內容和條款,并充分溝通和協商,在訴訟時效期限之內,如果買賣雙方決定進行訴訟,應該抓緊時間提起訴訟,此外,通過謹慎選擇合同條款,履行合同義務,保留相關證據,并善于解決糾紛,可以降低法律風險,因此,在糾紛發生后的第一時間就應該與律師聯系,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評估訴訟的可行性,此外,如果發生糾紛時,雙方應該理性對待,盡量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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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那么,對于業主和物業公司來說,如何選擇合適的服務合同期限呢,然而,在和物業公司簽訂服務合同時,時間期限的選擇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個細節問題,在律師的角度來看,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應該選擇適合自己的特定情況,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為此,律師建議,在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之前,應該仔細了解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和品牌影響力,并仔細察看其往期的業績表現,在簽訂合同時,需要充分考慮各種因素,進行充分的溝通和交流,以確保合同在未來的服務過程中,真正能夠滿足業主和物業公司的實際需求,如果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可以提前通知物業公司,全力協商并嘗試解決問題,以避免損失和糾紛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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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些股權糾紛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權糾紛案 案情:美康生物與全資子公司原股東姚丹華因股權轉讓糾紛,歷經多次審理,最終在2025年3月4日由寧波中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姚丹華上訴。姚丹華需承擔14萬元案件受理費。 裁判要點:股權轉讓糾紛中,若受讓方未按協議履行義務,轉讓方有權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后,執行情況可能影響公司利潤。 2. 出資瑕疵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出資瑕疵的股東轉讓股權,若受讓方明知或應知瑕疵,仍需承擔出資瑕疵責任。股權轉讓的本質是股東資格的轉移,而非單純出資義務的轉移。 3.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需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2016年后,負面清單以外的股權轉讓適用備案制,備案不再構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權糾紛的常見類型 1. 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爭議 包括代簽行為、隱瞞債務、侵犯優先購買權等問題。例如,轉讓方隱瞞目標公司債務,受讓方可主張撤銷合同。 2. 股權轉讓款支付糾紛 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轉讓款,轉讓方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支付違約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讓方未支付第二筆轉讓款,被裁決支付840萬元及50%違約金。 3. 出資瑕疵與責任承擔 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后,原股東仍需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4.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 隱名股東雖未登記,但可通過協議確認股東資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據《股權認購協議》確認隱名股東身份。 最新動態與司法實踐 1. 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 北京西城法院發布典型案例,明確股東抽逃出資、違法減資等行為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一人公司財產混同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2. 仲裁案例中的違約金爭議 某仲裁案例中,違約金約定為轉讓款的50%,仲裁庭綜合考慮資金占用損失,支持了該約定。 建議與啟示 1. 對轉讓方的建議 確保股權轉讓協議條款明確,避免隱瞞債務或出資瑕疵。 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保障自身權益。 2. 對受讓方的建議 在受讓股權前,進行盡職調查,核實目標公司債務及股權狀況。 明確約定轉讓款支付方式及時間,避免糾紛。 3. 對債權人的建議 關注公司股東出資情況,發現抽逃出資或違法減資時,及時主張權利。
十五年前父母自愿將房屋過戶到當事人名下,家中兄弟姐妹都沒有提供任何異議。父親去世之后,家中的兄弟姐妹開始要求母親起訴確認十幾年前的合同無效,當事人特別心寒,在此境地委托元甲律師事務所,通過整理材料,確定訴訟策略,準備應訴證據,庭后整理代理意見,最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朋友忽悠我買保險,后來發現合同內容不符,錢不給退怎么辦?
?? 【邱律出擊•一擊制勝】 52萬工程款+利息全額追回!邱成文律師以 精準策略 擊潰被告抗辯,法院終審支持! ??個人亮劍 被告抗辯“投資合作”、提管轄權異議?邱律師 單刀直入 ,鎖定“建設工程合同關系”,鐵證鏈破局, 法庭完勝 ! ??? 團隊硬核 無資質≠輸官司!建工團隊 深挖《會議紀要》 ,拆分30萬材料款+22萬未付款, 數據碾壓式舉證,被告啞口無言! ?? 專打疑難工程案 管轄權異議駁回→缺席審理碾壓→利息全額支持!建工團隊 快、準、狠,專治拖欠賴賬!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