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依法拆遷的條件



1、有利于農業發展的建筑物,不需要拆除。
2、當初在國家規定的條件下、滿足國家標準的房屋,比如當初國家規定這類農戶可以享有一戶多宅政策的,處于這種情況中的農戶房屋,可以保留。
3、農戶家庭條件確實貧困,只有這一處房屋、并且這處房屋雖被定性為違章建筑需要拆除,但只要農戶的房屋面積不大,符合貧困住房的面積指標,這種違規房屋就會被保留,無需拆除。
4、只要農戶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的院落、棚子等,只要建筑物的所在之處沒有超出自家宅基地的使用范圍,就視為合法建筑,不能拆除。
5、國家鼓勵農村的工業發展,因此在農村建立起來的一些“三無廠房”,即沒有相關土地證明或其他證件的倉庫用房,可以暫緩拆遷,廠房負責人可以在此期間去有關部門補齊相應的手續,廠房就可免于拆遷,并可繼續使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