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拆遷條件和程序

導讀:
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是指行政機關在被拆遷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決中確定的搬遷義務時,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迫使被拆遷人履行裁決規定義務的行為。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那么深圳市房屋拆遷條件和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是指行政機關在被拆遷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決中確定的搬遷義務時,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迫使被拆遷人履行裁決規定義務的行為。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關于深圳市房屋拆遷條件和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深圳房屋拆遷的條件程序及法律依據
所謂的強遷,是指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經一方當事人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申請行政裁決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沒有在行政裁決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搬遷的,依法強行拆遷房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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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遷有兩種方式:
1)行政強遷,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機關部門實施的強遷;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2)司法強遷,由區、縣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實施的強遷。
實施強遷的同時,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補償安置同時實施。
目前規范城市房屋強制拆遷工作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規是國務院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規定的城市房屋強制拆遷的方式有兩種,即行政強制拆遷和司法強制拆遷。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是指行政機關在被拆遷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決中確定的搬遷義務時,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迫使被拆遷人履行裁決規定義務的行為。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一、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相關程序
按條例規定,只有在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而且該裁決已經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適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的出臺,是對條例的補充和完善,對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程序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體現在:
首先,拆遷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按照條例和規程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的,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請求裁決,這也是申請裁決的前提。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是生效的裁決,所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遷的前提條件是拆遷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了裁決的申請,且有了生效的裁決,行政強制拆遷才可能發生。
其次,強制拆遷前必須先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決定受理以后,應進行調解。調解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前的必經程序,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調解中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再次,強制拆遷前召開兩次聽證會。其一是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其二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還必須經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