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的名字應該寫在的名字



1、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jù)新《婚姻法》的規(guī)定,這屬于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后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若出現(xiàn),該房產(chǎn)仍屬于原產(chǎn)權人。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于產(chǎn)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于產(chǎn)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chǎn)。2、寫“準夫妻”二人的名字。如果采用這種方案,那么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chǎn),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如無“”等其他證據(jù),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xiàn)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但如果購房后“準夫妻”并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那么“準婚房”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chǎn),貸款也是為雙方的共同債務。對于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證據(jù)顯示父母出資是基于“準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如果雙方?jīng)]有結婚,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一家法院此前就出現(xiàn)過這樣的判例。3、寫父母的名字。如采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chǎn),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但如果結婚后夫妻雙方用婚后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并要求父母返還并平均分割。4、寫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若采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chǎn),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而男方的相應產(chǎn)權份額屬于婚前個人財產(chǎn),根據(jù)新的《婚姻法》,這部分財產(chǎn)并不因結婚而產(chǎn)生共有的結果。但如果婚后夫妻雙方用婚后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并平均分割。產(chǎn)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這樣。5、寫雙方父母和“準夫妻”的名字。若采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準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chǎn),貸款也認定為其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如果婚后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后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雙方父母則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chǎn)。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