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優先受償順序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立法本意是解決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問題,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體現生存權高于經營權的價值理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于法定優先權,系直接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而產生,屬于承包人工程款債權的法定擔保。
同一建設工程中,如果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與消費者權利、銀行抵押權并存時應當如何處理,就是所謂的優先受償順序問題。司法實踐中,一般區分以下兩種情形:第一,如果在建工程通過預售形式已向消費者售賣,且消費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權益優先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根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批復》的規定,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應優先于銀行的抵押權;第二,如果消費者以所購買的商品房為抵押物向銀行按揭貸款,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仍然不能對抗消費者權益,但因消費者未償還銀行貸款負有過錯,銀行可以對消費者的抵押房屋主張抵押權,而不受《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批復》第一條的約束。
鑒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從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六個月,所以,承包人一定要及時行使自己的法定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
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