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承包可以分包嗎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勞務分包給其他工程承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建筑法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是違法分包。由此,界定“主體結構”的內容,關系到總包單位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圍。總承包人分包主體結構范圍內的工程,即使已征得建設單位同意,也屬于違法分包。
建筑工程由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防水工程、給排水及采暖、建筑電氣、通風與空調、電梯工程、智能建筑系統等分部工程構成。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涉及建筑工程的安全。筆者認為,前述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結構”應包含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總包單位分包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屬于違法分包,訂立的分包合同無效;總包單位經建設單位認可后將其他工程分包給具有資質的專業施工隊伍的,訂立的分包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