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審計結論,是否能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導讀:
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政府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那么在工程結算過程中,應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以確保結算結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結合合同約定、政府審計結論以及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判斷,最終認定政府審計結論存在部分錯誤,不能完全作為結算依據,因此,政府審計結論在工程結算中的作用,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例如,在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發包方以政府審計結論為依據,要求承包方進行工程結算,三、律師建議與風險提示針對政府審計結論在工程結算中的應用問題,律師建議如下: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約定政府審計結論在工程結算中的地位和作用,以避免后續糾紛的發生。
在建設工程領域,工程結算是一個復雜而關鍵的過程,涉及到多方利益和法律規定。其中,政府審計結論在工程結算中的地位和作用備受關注。
一、政府審計結論的性質與法律效力
政府審計結論,是指政府審計機關根據法定程序對建設項目的財務狀況、建設程序、工程質量等進行審計后所作出的結論性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和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其審計結論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政府審計結論的法律效力并不等同于其可以直接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工程結算涉及到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需要依據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因此,政府審計結論在工程結算中的作用,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二、政府審計結論在工程結算中的應用
在實踐中,政府審計結論通常作為工程結算的參考依據之一。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政府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那么政府審計結論可以直接作為結算的依據。但是,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那么政府審計結論就需要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判斷。
例如,在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發包方以政府審計結論為依據,要求承包方進行工程結算。然而,承包方認為政府審計結論存在錯誤,不能作為結算依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結合合同約定、政府審計結論以及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判斷,最終認定政府審計結論存在部分錯誤,不能完全作為結算依據。因此,法院依據其他證據對工程結算金額進行了調整。
三、律師建議與風險提示
針對政府審計結論在工程結算中的應用問題,律師建議如下:
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約定政府審計結論在工程結算中的地位和作用,以避免后續糾紛的發生。
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政府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那么在工程結算過程中,應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以確保結算結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對于政府審計結論中存在的錯誤或不合理之處,合同雙方應及時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核或更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案例:
W媒體網絡有限公司訴吳某某等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原告W媒體網絡有限公司訴稱:原告系注冊成立于美國加州的合法公司,被告吳某某某系原告的首席執行官(CEO)及董事。2008年4、5月期間,原告擬在美、中兩國組建技術團隊進行項目開發,被告吳某某提議以其設立在中國上海的公司作為操作平臺;同年8月,原告決定以吳某某設立的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平臺,由其組建原告的技術團隊進行WMN項目(即包含網絡收音機在內的一種網絡多媒體終端設備及其運行平臺的研發項目)的研發。其后,原告陸續將研發經費匯至被告吳某某指定的賬戶(其中第一筆70000美元匯入被告上海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賬戶、其后的830000美元分次匯入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賬戶),用于項目研發所需的人員工資及其他相關支出;同時,該項目研發團隊的部分人員如某某等人的工資由原告直接支付,被告吳某某在項目研發期間來回美國及其他公干地區的差旅費由其通過電郵向原告申請報銷。2009年3月,原告作為權利人將項目研發的部分成果在美國申請專利。2010年8月,經被告吳某某提議,原告決定停止WMN項目在中國上海的研發工作,吳某某也于當月30日向原告提出辭去CEO職務。原告在隨后的WMN項目善后事宜中發現被告吳某某未將項目運營期間的真實狀況向原告披露,且拒絕了原告審計相關賬目的要求;此外,原告還發現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將WMN項目研發成果申請了中國專利并無償永久地授權吳某某個人使用。同時,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收WMN項目經費后,在吳某某實際控制下拒絕向原告公開賬目并返還多余經費,被告上海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收原告匯付的70000美元后則未用于WMN項目,亦在吳某某實際控制下不予返還原告,三被告的上述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利益。鑒于被告所在地、損害行為發生地及標的物所在地都位于中國上海市閘北區(現靜安區),原告為此訴至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現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另因被告拒絕審計,原告受損利益金額僅能根據原告投入經費總額減去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財務人員提供的運營費用支出報表記載金額暫計,被告應返還之項目關閉余額亦僅能根據財務報表記錄暫計。
裁判要旨裁判要旨
1.審理涉外商事糾紛案件,首先應就實體法律的適用問題作出明確判斷,在排除國際條約的適用后,根據我國的沖突規范確定應適用的準據法。涉外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責任屬侵權責任范疇,應適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關于“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的規定。 2.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對公司的忠實勤勉義務作為公司治理中的重點問題,核心是解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與公司的利益沖突,實現公司與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應最大限度地為公司最佳利益努力工作,不得在履行職責時摻雜個人私利或為第三人謀取利益,即不得在公司不知道或未授權的情況下取得不屬于自己的有形利益(諸如資金)及無形利益(諸如商業機會、知識產權等)。違反前述義務,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