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評審中心作出的審核結論原則上不能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經研究認為:財政部門對財政投資的評定審核是國家對建設單位基本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D但是,建設合同中明確約定以財政部門對財政投資的審核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審核結論應當作為結算的依據。某開發公司辯稱,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項目預(結)算竣工決算審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本案工程決算須經該市財政評審中心審核,且訟爭工程決算須以財政評審中心作出的審核結論為依據。該市財政評審中心對訟爭工程的審核結論為:項目送審金額1800萬元,審核結論1500元。那么財政評審中心作出的審核結論原則上不能作為工程結算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經研究認為:財政部門對財政投資的評定審核是國家對建設單位基本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D但是,建設合同中明確約定以財政部門對財政投資的審核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審核結論應當作為結算的依據。某開發公司辯稱,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項目預(結)算竣工決算審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本案工程決算須經該市財政評審中心審核,且訟爭工程決算須以財政評審中心作出的審核結論為依據。該市財政評審中心對訟爭工程的審核結論為:項目送審金額1800萬元,審核結論1500元。關于財政評審中心作出的審核結論原則上不能作為工程結算依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經研究認為:財政部門對財政投資的評定審核是國家對建設單位基本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D但是,建設合同中明確約定以財政部門對財政投資的審核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審核結論應當作為結算的依據。
——姚寶華:《財政評審中心作出的審核結論原則上不能作為工程結算依據》,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8年第輯(總第34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8~61頁。
附:本案案情年3月30日,某建筑公司經招投標中標承建惠民遂洞工程。當日,與某開發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對工期、質量標準、造價及付款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2006年4月10日工程竣工后,某建筑公司完成的工程(含標外工程),.經建設、施工、設計、監理單位驗收合格。
某建筑公司核算,合同內造價為1350萬元,合同外造價為450萬元,合計造價1800萬元。截至2006年3月31日,某開發公司已付工程款1450萬元,尚欠350萬元。另,監理公司出具的監理復核意見書認定,合同內造價為萬元,合同外造價為380萬元。發包人駐工地代表對該份監理復核意見及所附工程量明細審核后,除小額工程量提出異議外,大部分(標外合同造價變更為萬元)予以簽認。
因某開發公司拒付工程余款并對合同外工程量不予結算,某建筑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某開發公司立即支付300萬元工程欠款及法定利息。某開發公司辯稱,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項目預(結)算竣工決算審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本案工程決算須經該市財政評審中心審核,且訟爭工程決算須以財政評審中心作出的審核結論為依據。該市財政評審中心對訟爭工程的審核結論為:
項目送審金額1800萬元,審核結論1500元。審核后合同內及設計變更結算金額為1300萬元,核減50萬元;合同外結算金額為200萬元,核減金額25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