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優先于抵押權嗎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存在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該優先受償權并沒有經過登記,沒有實行公示,因此第三人很難知道,而一般抵押權大多經過了登記,所以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應當由一般抵押權優先。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優先受償權應當優先于一般抵押權受償,否則,會出現定作人于該優先受償權設定后,再在標的物上設定抵押權,使該優先受償權不能實現。
第三種觀點認為,該優先受償權與一般抵押權設立在先者受到優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第1條規定:“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由此可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一條
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