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公寓可以作為退休干部移交嗎?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退休志愿兵住房,下同)和附屬建筑產權的歸屬,原則上按照建房計劃和投資來源劃分。列入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設計劃且由中央財政投資的住房,其產權屬于中央所有;其它的住房,按投資來源確定產權歸屬。
產權屬于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和附屬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門進行管理。其中與部隊換建換住和與部隊營院設施不能分開的住房,暫由軍隊負責管理;家屬單位代建的住房,暫由代建單位負責管理。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二條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退休志愿兵住房,下同)和附屬建筑產權的歸屬,原則上按照建房計劃和投資來源劃分。列入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設計劃且由中央財政投資的住房,其產權屬于中央所有;其它的住房,按投資來源確定產權歸屬。
第三條 產權屬于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和附屬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門進行管理。其中與部隊換建換住和與部隊營院設施不能分開的住房,暫由軍隊負責管理;家屬單位代建的住房,暫由代建單位負責管理。
第十條 產權屬于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出售問題,由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根據國家和軍隊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產權屬于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