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既遂一般會怎么判

導讀: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上述犯罪事實的具體處罰和量刑情況,對于相關事項的認定,是基于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合法的判決的,如果對過失損失軍事通信罪的判決結果有異議的,或者認后法律適用有誤的,可以提出上訴處理。
一、構成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既遂一般會怎么判
1、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既遂法院,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條過失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1、區分破壞本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
(1)本罪屬于危害軍事利益的犯罪,而后幾種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本罪破壞的對象只限于軍事設施,而后幾種罪破壞的對象不限于軍事設施。因此,凡是行為人,故意破壞軍事設施,即使客觀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應以破壞軍事設施罪論處。
2、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武器裝備的使用能力相聯系的軍事利益,而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本罪破壞的是特定對象,即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后者破壞的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據此,非軍職人員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以外的一般財物,如生活用品、辦公設備等,或者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局部,并不影響其使用的,應依故意毀壞財物論處。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上述犯罪事實的具體處罰和量刑情況,對于相關事項的認定,是基于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合法的判決的,如果對過失損失軍事通信罪的判決結果有異議的,或者認后法律適用有誤的,可以提出上訴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