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導讀:
國家軍事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是屬于非常重要的,是不能夠被破壞的,如果是過失導致軍事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被破壞,將構成犯罪行為。那么,過失破壞軍事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有哪些構成要件,大律網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過失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備和器材是重要的國防資產,是部隊戰斗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防建設的重要內容。我國《國防法》第39條規定:“國家國防資產不受侵犯,保障國防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損害和侵占國防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4條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違反國防法律規定的公民國防義務,損害部隊戰斗力,削弱國防能力,危害國防安全。
本罪的犯罪對象,包括三種:一是武器裝備,它是武裝部隊直接用于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的統稱。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裝甲戰斗車輛、作戰飛機、戰斗艦艇、魚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學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軍用測繪器材、氣象保障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偽裝器材,“三防”裝備;輔助飛機、勤務艦船、軍用車輛等。二是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建筑、場地和設備。包括: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三是軍用通信,是指軍隊為實施指揮、運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進行的信息傳遞,它是保障軍隊指揮的基本手段。如無線電通信、有線電通信、光通信、運動通信、簡易信號通信等。
3、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嚴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嚴重后果,以致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被破壞并導致產生嚴重后果。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破壞,即毀滅和損壞,是指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喪失其正常功能。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嚴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嚴重后果,以致發生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造成嚴重后果,均對構成本罪,需要造成嚴重后果。所謂嚴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失去使用價值;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嚴重影響軍事行動等等。
二、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的量刑標準
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