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廠行走摔傷的工廠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發(fā)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yè)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前款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3、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