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仲裁和訴訟有什么區別?



一、兩者的管轄權的取得方式有所不同。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涉案的一方當事人向其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地法院對案件受理后,涉案的另一方是必須要去應訴的;但是通過仲裁委員會而申請得到的仲裁,也是要有仲裁協議的,就是說合同中雙方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是糾紛發生前、發生后涉案的雙方當事人互相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
二、兩者中審理者的產生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訴訟案件中審判員是會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并且依照法院的指定,不能隨便涉事當事人自己選擇,但如果是有法定理由的涉案當事人則有權申請回避;對于仲裁的案件,除去涉案雙方當事人需要協商選定合法的仲裁委員會以外,還需要約定仲裁庭的有關人數和如何構成,案件中的當事人也是可以選定仲裁員的。
三、仲裁與訴訟開庭審理上也不同。
法院開庭的一般審理會公開進行,但如果涉及到國家的機密信息或者是涉及到個人隱私的案件,則不公開審理;但是仲裁庭的案件審理一般是不公開與社會進行的,這樣可以保護當事人中的有關商業秘密以及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
四、審理的程序以及涉案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也有所不同。
整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都應當嚴格依照我國的訴訟法中的規定進行;但是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有比較大的處分權,因此,幾乎案件的每一個步驟當事人都能對其控制其主動作為。
五、兩者監督程序也有所不同。
我國法院對于案件會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對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判決,若有錯誤,可采用審判監督程序重新設立。而我國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實行一裁終局制,只是適用于相關的司法監督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