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導讀:
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在審判實務中,案件受理后,在一些情況下,應當是裁定駁回原告起訴,還是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不同法官的理解不一,導致同一法院對該類案件的處理出現不同的裁判結果,影響了裁判文書的統一性和權威性。那么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有什么區別?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主要區別
一 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二 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訟主體只能訴針對原告的起訴;駁回訴訟請求訴訟主體可以針對原告的起訴,也可以針對被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三 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采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實體意義上訴權的確認,采用判決形式。
四 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一般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五 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后,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 中斷 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六 法律后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受理。
駁回起訴
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駁回起訴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采用裁定形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駁回起訴的情形主要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法院受理后才確認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則應裁定駁回起訴,而不能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的起訴經過法院開庭審理程序之后才確認其行為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七種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堅持其起訴要求的。
駁回訴訟請求
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后,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它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
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的情形有:
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
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質證或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
當事人實體權利已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對方又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