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據多要欠款起訴被駁回

導讀:
事后,王X多次向劉X索要,劉X均予拒絕。劉X辯稱,王X提供的購貨明細表是王X偽造的,他沒有購買那么多裝修材料,他只欠王X材料款7000余元。裝飾材料店店主張X證實:自2001年5月18日至同年10月28日間,劉X在材料店共提貨14次。法院判決劉X給付王X材料款7000元,駁回了王X在訴訟中多索要的部分,而且王X還得負擔被駁回的訴訟請求7萬余元的案件受理費。王X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那么偽造證據多要欠款起訴被駁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后,王X多次向劉X索要,劉X均予拒絕。劉X辯稱,王X提供的購貨明細表是王X偽造的,他沒有購買那么多裝修材料,他只欠王X材料款7000余元。裝飾材料店店主張X證實:自2001年5月18日至同年10月28日間,劉X在材料店共提貨14次。法院判決劉X給付王X材料款7000元,駁回了王X在訴訟中多索要的部分,而且王X還得負擔被駁回的訴訟請求7萬余元的案件受理費。王X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關于偽造證據多要欠款起訴被駁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1年5月,劉X要裝修自家的房子,找到了搞房屋裝修的朋友王X,將房屋的裝修工程承包給了他。同時約定,王X還負責購買裝修材料。
王X與順興裝飾材料店的店主張X相識,就介紹劉X到張X處購買裝修材料。劉X每次到這家材料店購買材料時都不結賬,劉X在記載他所購買材料的購貨明細表上簽字后,即可將材料拉走。劉X的房屋裝修于10月完工。
2002年5月,王X找到劉X說,按照裝飾材料店里劉X簽過字的購貨明細表,材料款已經結清,共為劉X墊付工程材料款78111元,要求結賬,劉X沒有付款。事后,王X多次向劉X索要,劉X均予拒絕。
2002年9月,王X起訴到法院,要求劉X給付為他墊付的材料款。劉X辯稱,王X提供的購貨明細表是王X偽造的,他沒有購買那么多裝修材料,他只欠王X材料款7000余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發現王X所述情況與其提供的證據存在矛盾:他說劉X每次在提貨時均在購貨明細表所記貨物的下一欄簽字,這與多張明細表中劉X簽字一欄后仍有貨物記載不符;且有多張明細表沒有劉X簽字,在明細表中還有多處涂改過的痕跡。
裝飾材料店店主張X證實:自2001年5月18日至同年10月28日間,劉X在材料店共提貨14次。每次提貨均由王X與店主電話聯系,劉X在購貨明細表上簽字后即可提貨,劉X每次均在記載貨物的下一欄簽字,且每一張都有簽字;同時,所提材料當時并不結算,購貨明細表上只記載單價與數量,不計算金額與總價,這些明細表均保存在張X手中,張X未進行過修改。
張X還證實,在為劉X裝修房屋期間,王X還承攬了其他裝修工程,也在這家材料店里購買材料。但這些材料款,每次都與店主及時結清,并隨后便將購貨明細表帶走了。王X所提供的沒有劉X簽字的明細表,是他為其他工程購貨時使用的。
法官認定,為了牟取不當利益,王X對明細表進行了涂改,如將數量“20”改為“200”,金額“760”改為“7600”,總價“1152”元改為“7952”元等,于是,材料款多了幾萬元。
本想借此機會在劉X處發一筆小財,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法院判決劉X給付王X材料款7000元,駁回了王X在訴訟中多索要的部分,而且王X還得負擔被駁回的訴訟請求7萬余元的案件受理費。王X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日前,中院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