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已變更 起訴欠款被駁回

導讀:
債務轉讓已變更 起訴欠款被駁回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債務轉讓協議后,又協商約定向另一債權人償還欠款并已實際履行,前一債權人因債權無法實現而訴至法院。9月26日,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債務轉讓糾紛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龍某的訴訟請求。原告龍某訴稱,原告龍某與第三人曾某于2008年7月間發生過木材料買賣合同關系,同年10月17日經結算,第三人曾某欠原告龍某木材料款1.55萬元。那么債務轉讓已變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轉讓已變更 起訴欠款被駁回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債務轉讓協議后,又協商約定向另一債權人償還欠款并已實際履行,前一債權人因債權無法實現而訴至法院。9月26日,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債務轉讓糾紛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龍某的訴訟請求。原告龍某訴稱,原告龍某與第三人曾某于2008年7月間發生過木材料買賣合同關系,同年10月17日經結算,第三人曾某欠原告龍某木材料款1.55萬元。關于債務轉讓已變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轉讓已變更起訴欠款被駁回
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債務轉讓協議后,又協商約定向另一債權人償還欠款并已實際履行,前一債權人因債權無法實現而訴至法院。9月26日,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債務轉讓糾紛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龍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龍某訴稱,原告龍某與第三人曾某于2008年7月間發生過木材料買賣合同關系,同年10月17日經結算,第三人曾某欠原告龍某木材料款1.55萬元。2009年元月,第三人與被告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所有的木材料歸被告所有,由被告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償付1.55萬元。后原告取得了該協議的復印件,并向被告催還欠款,但被告一直拖欠至今,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欠款1.55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第三人曾某欠原告龍某1.55萬元,曾某出具的欠條可以證實,第三人于2009年元月26日與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簽訂的協議,約定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1.55萬元,后于同年3月29日,雙方再次簽訂補充協議約定改為付給潘某相應數目,雙方簽訂的協議和補充協議,事實上是一種債務轉讓的行為,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后方為有效,因此第三人與金某簽訂的債務轉讓協議在沒有征得原告的追認之前在法律上是不生效的,但此后第三人與金某簽訂的補充協議經過了第三人的另一債權人潘某的同意并且已履行完畢,該補充協議約定的轉讓行為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直接支付給其1.55萬元的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原告可仍向第三人追索該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