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可以駁回對方的起訴嗎(答辯狀可以要求駁回起訴嗎)

導讀: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法律客觀:1、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因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而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
答辯狀駁回訴訟請求機率大不大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
這個根據案情訴訟狀態在說請求率。所謂答辯狀,顧名思義,就是答復和辯駁的書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收到原告起訴狀后,在15日內,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答辯。答辯狀的內容,必須針對起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抓住關鍵進行答復和辯駁。篇幅不必長,但必須抓住重點,中心突出。特別是要抓住起訴狀中那些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等內容,進行系統辯駁。在辯駁中,申述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提出證據,闡明法律依據,以便法院審理時,借以判別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符合事實是否有法律依據,從而作出裁判。最好查詢當地官方網站獲得第一手權威信息。
被告或代理人如何答辯才能讓法官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主觀:
民事審判堅持不告不理的原則。一審判決超出原告訴訟請求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當再審,在審理查明后依法改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再審法定原因】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法律客觀:
1、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并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該“事實”實際上尚處于一種待定狀態,與通過開庭審理后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未必一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而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2、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一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對這些類似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3、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
錯誤主張法律關系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由于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系性質難以確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致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4、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答辯狀有法律效力嗎
寫答辯狀還是有用的,如果是因為錢款被起訴,那么寫和不寫都是一樣的,還錢就是了。如果是其他類型的起訴,還是要寫答辯狀的,畢竟會起到一定的作用,如果能口頭答辯,當然也是沒問題的。
一、被起訴寫答辯狀有沒有用到底?
有用的,如果是有欠款被起訴,不寫答辯狀也可以。
1.欠錢被起訴,無力償還,如果對欠原告的錢沒有爭議,對欠的數額沒有爭議,開庭前寫不寫答辯狀,都沒有什么問題。
2.如果是其他類型的起訴,還是要寫答辯狀的。
二、起訴費用標準怎樣規定的?
離婚案件每件收取100至五十元,具體標準如下所示:
1.非財產案件,是指因人身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案件。財產案件受理費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按件計征,涉及財產的部分依不同情況處理。
2.離婚案件,每件收10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收取。侵害姓名權、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30至50元。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3.財產案件,是指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按照爭議財產的價值和金額,實行依率遞減的原則計算收取。其具體收費標準是:不滿1千元的每件交50元;超過1千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交納;超過50萬元到11313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交納。
三、如果開庭當天原告不到場?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可以視為撤訴。
1、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可以視為撤訴。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但通常不會支持賠償雙倍房錢的要求,因為該數額過高,法院可能適當判決支付一部分違約金的。第二,被告不到庭,對于維護被告的權益是不利的,如果被告不能到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告不去法院會依法宣判,公告送達,并可以強制執行。但由于A在外地,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
寫答辯狀還是有用的,原告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以視為撤訴。被告兩次無故不到場,可以拘傳,如果是民事案件,一般不會采用此法。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原告不到場的,可以視為撤訴處理,當然,有正當理由除外。原告無故缺席,被告可以反訴。
民事起訴狀陳述不屬實可以請求駁回嗎
當事人作為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之后,如果認為原告的訴求不屬實,可以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后15天以內提交的答辯狀中列舉事實證據來反駁,或者被告當事人可以在庭審的辯論環節例舉事實證據來反駁。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