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實質審查是什么意思?



專利實質審查是指專利局在對申請案進行審查時,不僅要對申請案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還要對申請案中的發明創造是否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等實質性要件進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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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質審查是指專利局在對申請案進行審查時,不僅要對申請案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還要對申請案中的發明創造是否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等實質性要件進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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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仲裁是仲裁機構對合同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一種處理方法。訴訟是指專門的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按照規定對合同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一種處理方法;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可去國家專利局服務點索取相應的表格;2、提交材料。接受國家專利局下發的受理通知書,通知書發放意味著專利的申請正式進入審批流程;4、繳納費用。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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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審查是律師特別是公司法律顧問的常規任務之一。合同審查的過程,其實是法律知識與經營業務知識的碰撞與融合,合同審查最大的忌諱是埋頭審查書面合同文件,不顧其他。第二步實質審查主要是對合同正文的審查,這是合同最關鍵的內容,包括:一、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合法;二、合同內容是否公平,是否嚴重損害集團公司利益;三、條款內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遺漏或嚴重隱患、陷阱。合同條款是否完備的審查標準,以買賣合同為例 1、雙方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列明當事人的全稱、地址、電話、開戶銀行及帳號。那么合同審查三步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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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姻離散的實質要件最好采用法國民法典中夫妻“共同生活破裂”的提法即法律應當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生活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婚姻(關系)破裂說”似乎解決了離婚的實質問題但是一對夫婦在未離婚前仍然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憑什么就說“婚姻(關系)破裂”了呢,因此學術界提出了“婚姻(關系)破裂說”主張用“婚姻(關系)破裂”作為準予離婚的條件,關于關于離婚的實質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現行的民法典以“感情破裂”為準予離婚的實質要件學術界幾乎一致認為這不科學,”建議婚姻家庭法適當合理地規定離婚條件嚴格離婚審查制度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和正當要求對懷孕及分娩后一年內的婦女給予特殊保護防范以離婚為幌子而逃避債務或侵犯其他家庭成員的權益。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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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反擔保。那么專利權質押反擔保合同的模板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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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協議離婚程序的實質條件(一)主體要件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對離婚協議的內容審查不嚴格在審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留有隱患。但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那么協議離婚程序的實質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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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隨后,供電所所長也趕赴現場,叫李于當日下午到供電所接受處理。李對供電所的這一處理心存疑問,經多方咨詢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審判: 一審法院認定電力公司雖系企業法人,但其擁有的查電權系來自規章《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的授權,因此而實施的查電行為系對用電戶的用電行為進行管理的行政行為,應當接受司法審查,進而以一人查電系實質性程序違法為由撤銷了供電企業對用電戶李某的用電系竊電的認定,責令該電力公司退還所收取的違約金10000元。三是該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因此而引發的爭議,應當允許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以獲相應的救濟。那么供電企業行為應否接受審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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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能做什么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查閱卷宗律師可以查閱案件的偵查卷宗,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指控的證據和事實等進行分析,進而制定最符合實際的辯護意見,二、會見審查起訴階段的會見,主要向當事人了解如下事項:1.其對《起訴意見書》所指控事實的異議,以及能證明其異議成立的證據或 ...,(五)與檢察院溝通律師需要與檢察院溝通,就案件的情況和辯護方案進行交流,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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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專利擔保注冊需要哪些費用以專利權出質為債務擔保擔保的,專利管理要對出質進行登記,發明專利登記費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為150元。《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一)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優先權要求費;(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三)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年費;(四)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五)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那么專利擔保注冊需要哪些費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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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主體資格審查(一)基本信息需要確認的信息包括法人的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簽約代表的姓名、職務與聯系方式(此時確定的信息一方面可確認對方的身份,另一方面也可以作為合同履行過程中及將來產生糾紛、訴訟時的送達地址),并留存對方簽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3)中國執行公開信息網查詢執行情況及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3.審查主體特殊資質主要是審查合同當事人提供的相應資質證明,審查的重點是該證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內以及該證明文件的許可事項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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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重要的合同條款,要仔細斟酌,最好是參考一些標準文本并結合交易的實際情況進行增刪,對于重要的合同應請專業律師審查防患于未然。對合同條款的審查,不僅要審查文字的表述,還要審查條款的實質內容。此外,合同中應列明收貨方的經辦人的姓名。以下付款時間的表述就有不足之處:A、甲方收到貨物后付款;應更正為“甲方收到貨物后10日內付款。貨物所有權約定條款的運用。那么合同風險防范二之條款的審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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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部門審核著重對相關業務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簽署意見。凡涉及公司資金支出的合同,需經總裁審批。當事人以逃避國家稅收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對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爭議,經審查其名為房屋買賣,實為贈與等其他法律行為的,應根據隱藏法律行為的性質進行處理。夫妻另一方以出賣人構成無權處分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賣人轉讓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參加訴訟。那么房地產開發合同審查的流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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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申請日是以下法定期限的計算起始日:專利保護有效期限的計算起始日要求享受外國優先權或本國優先權的請求權期限起始日不損害專利新穎性寬限期六個月的起始日繳納專利年費期限的計算起始日發明專利申請滿18個月公布期限計算起始日發明專利申請3年內應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限計算起始日》》全文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專利申請人和公眾的利益關系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指收到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文件,如果收到的法定申請文件不齊的,不能確定為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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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訂立合同時最好用書面合同,要力爭做到用詞準確,表達清楚,約定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對于重要的合同條款,要仔細斟酌,最好是參考一些標準文本并結合交易的實際情況進行增刪,對于重要的合同應請專業律師審查防患于未然。對合同條款的審查,不僅要審查文字的表述,還要審查條款的實質內容。那么合同風險防范二——條款審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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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姻離散的實質要件最好采用法國民法典中夫妻“共同生活破裂”的提法即法律應當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生活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婚姻離散的實質要件最好采用法國民法典中夫妻“共同生活破裂”的提法即法律應當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生活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建議婚姻家庭法適當合理地規定嚴格離婚審查制度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和正當要求對懷孕及分娩后一年內的婦女給予特殊保護防范以離婚為幌子而逃避債務或侵犯其他家庭成員的權益,”建議婚姻家庭法適當合理地規定嚴格離婚審查制度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和正當要求對懷孕及分娩后一年內的婦女給予特殊保護防范以離婚為幌子而逃避債務或侵犯其他家庭成員的權益,其次應反對輕率離婚如馬克思所說“婚姻不能聽從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應該服從婚姻的本質,”其次應反對輕率離婚如馬克思所說“婚姻不能聽從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應該服從婚姻的本質。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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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令(第八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特制定《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二條中國專利局是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管理部門。第三條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中國專利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辦理涉外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應當委托涉外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第十一條經審查合格的專利權質押合同準予登記,并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第十二條中國專利局設立《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簿》,供公眾查閱。那么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具體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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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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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車輛被撞,法院支持折舊費嗎? 2023年3月,吳某駕駛一輕型欄板貨車因操作不當碰撞到由張某駕駛的一輕型箱式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其車輛維修完成后提起訴訟,以其車輛受損導致嚴重貶值,且今后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的保養和修車將產生重大損失等為由,要求賠償其折舊費30000元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因車輛折舊費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對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之規定,本案中,張某訴請的車輛折舊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且該車輛使用多年,張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折舊費30000元系如何計算認定的。因該項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車輛折舊費(即貶值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網“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費的認定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