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申請合同中怎樣確定申請日

導讀:
2、申請日是以下法定期限的計算起始日:專利保護有效期限的計算起始日要求享受外國優先權或本國優先權的請求權期限起始日不損害專利新穎性寬限期六個月的起始日繳納專利年費期限的計算起始日發明專利申請滿18個月公布期限計算起始日發明專利申請3年內應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限計算起始日》》全文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專利申請人和公眾的利益關系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指收到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文件,如果收到的法定申請文件不齊的,不能確定為申請日。
在專利申請合同中怎樣確定申請日
專利申請日的確定
專利申請日對專利申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專利申請人是否能獲得專利權有直接關系。因此,確定申請日是專利申請人能獲準專利權的關鍵日。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以外,第二十八條還規定:“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也就是說,從申請人把申請文件交郵局的當天為申請日。
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會出現郵戳模糊不清,無法或難以辯認的情形,出現這種情況,申請人如能提出申請文件遞交郵局的確切日期的證據外,一般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時間為申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全文
【相關知識】
關于專利申請日的釋義
一、申請日,即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期,是指專利局收到符合法律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的日期。
申請日的確定對于專利申請人具有重要意義,表現在:
1、申請日是判斷一項發明創造新穎性的時間界限。
2、是判斷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創造性的時間界限。
3、確定專利申請的先后。
4、確定優先權存在的期限。
5、確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的時間。
6、確定專利權的期限。
二、依照本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指收到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文件,如果收到的法定申請文件不齊的,不能確定為申請日。
三、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寄出的郵戳日,是指申請人發出申請文件當地的郵戳日。如果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請人能夠提出證明以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申請日。》》全文
專利申請日與優先權日有何關系
優先權分為外國優先權和本國優先權:
l.《巴黎公約》第4條A款第項規定:“在本聯盟的任何一個國家正式提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注冊申請的任何人或者權利繼受人,從最初的申請日起,在一定期間內,在聯盟的其他成員國提出的同樣的內容的申請的應當享有優先權。”
要求外國優先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a.優先權日必須是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而不能以第二次、第三次等申請的日期作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
b.優先權只適用于第一次提出發明創造專利申請的內容。
c.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在中國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是同一人,才有權要求優先權。同一申請人包括申請人的權利繼受人。》》全文
專利申請日的法律意義有哪些
1、一件專利申請一旦確認申請日并給予申請號后該專利申請即被受理。我國是先申請制故申請日成為判斷該申請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標準。
2、申請日是以下法定期限的計算起始日:
專利保護有效期限的計算起始日
要求享受外國優先權或本國優先權的請求權期限起始日
不損害專利新穎性寬限期六個月的起始日
繳納專利年費期限的計算起始日
發明專利申請滿18個月公布期限計算起始日
發明專利申請3年內應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限計算起始日》》全文
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專利申請人和公眾的利益關系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在專利申請日之前提出申請的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會影響專利的新穎性。這些公開的技術,會從三個方面影響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利益,一是會影響專利申請人獲得專利權,如果在申請日之前該技術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則該技術不具備新穎性,不能獲得專利權;二是會影響已經授權的專利的有效性,如果該技術在申請日之前為國內外公眾所知,即使其獲得專利權,也會在后來的專利無效程序中被宣告無效;三是這些技術構成已有技術,社會公眾對這些公開技術的使用,不會侵犯之后申請的專利權。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公眾可以以該技術為已有技術作為不侵權抗辯的理由。所以在專利申請日前已公開的技術,不應授予專利權,專利權人不應享有任何專利法上的權利,公眾也不應受到任何約束。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項的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這就是所謂的“先用權”的概念,先用權屬于抗辯權,所謂抗辯權,是指對抗他人請求權的權利。先用權人以先用權對抗專利權人提起的專利侵權請求權,使專利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支持。雖然專利法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立法目的可以確定,在專利授權后,對符合該條件制造的專利產品進行銷售和使用也不構成專利侵權,否則先用權的規定將失去意義。》》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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