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確定離婚案件撫養費申請執行人

導讀:
怎樣確定離婚案件撫養費申請執行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根據該條的精神和宗旨,可知子女應是離婚案件撫養費的權利人,即申請執行人。監護人作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以代理相關法律行為,也即可以代理子女申請強制執行撫養費,但是權利人仍然是子女,不因監護人的代理行為而顛倒了權利主體。那么怎樣確定離婚案件撫養費申請執行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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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定離婚案件撫養費申請執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根據該條的精神和宗旨,可知子女應是離婚案件撫養費的權利人,即申請執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