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能否以生效判決確定的子女撫養費過低為由申請再

導讀:
判決生效后,被告李某以原告張某支付的子女撫養費過低為由提出申訴,要求改判子女撫養費。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原審案件的子女撫養費部分再審。民訴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根據這一規定,本案當事人是無權申請再審的。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子女撫養費一般是根據當時父或母的收入、子女年齡、當地的消費水平等客觀因素確定。那么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能否以生效判決確定的子女撫養費過低為由申請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判決生效后,被告李某以原告張某支付的子女撫養費過低為由提出申訴,要求改判子女撫養費。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原審案件的子女撫養費部分再審。民訴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根據這一規定,本案當事人是無權申請再審的。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子女撫養費一般是根據當時父或母的收入、子女年齡、當地的消費水平等客觀因素確定。關于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能否以生效判決確定的子女撫養費過低為由申請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6年1月張某(男)起訴李某(女)離婚,原審判決:一、準予原、被告離婚;二、婚生子張××由被告李某撫養,原告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80元。判決生效后,被告李某以原告張某支付的子女撫養費過低為由提出申訴,要求改判子女撫養費。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原審案件的子女撫養費部分再審。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觀點:持一種觀點的認為;本案應進入審判監督程序,只對本案原判子女撫養費部分進行再審;持第二種觀點的人認為;本案應給申請人進行法律釋明,告知申請人對子女撫養費部分另行起訴,若申請人不同意堅持己見,即駁回申訴。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意見:
一、本案進入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直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民訴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根據這一規定,本案當事人是無權申請再審的。筆者認為本條立法的理論基礎是:婚姻是男女兩性情感的結合,離婚是解除人身依附關系的訴訟,生效裁判已然能夠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情感糾葛,原審定性為離婚,那么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應看作是離婚訴訟附帶解決的問題,這二項訴訟請求均可通過另行起訴解決,因為這本是各不相同的法律關系,離婚訴訟中的三項訴訟請求屬可合并之訴,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可以一并解決,也可分開另行解決。
二、本案進行再審,與《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相違背。如前所述,因原審離婚判決已生效,當事人已無權申請對本案再審,如果當事人認為自己子女的撫養費過低,可以子女的名義提起增加撫養費之訴,對此,司法解釋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另行起訴”,《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三、本案如進行再審,難以達到案結事了的效果,也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子女撫養費一般是根據當時父或母的收入、子女年齡、當地的消費水平等客觀因素確定。隨著生活消費水平的變化,原來的確定撫養費的所依據的因素也發生了變化,原來的給付標準已不能滿足未成年人的實際需求,因此法律賦予了未成年人增加撫養費的權利。以離婚判決確定的子女撫養費過低為由申請再審是不時宜的,其撫養費的標準及給付數額均無法確定,實際上損害了未成年人的權益;此后增加撫養費的情形發生了,未成年人還得再起訴,這樣訴訟下去是得不償失的,不僅浪費了國家的審判資源,還加深了當事人之間、未成年人與父母之間的矛盾,難以達成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作者:鎮巴法院**成陳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