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能否申請再審

導讀:
”這一規(guī)定說明,不是任何民事案件都可以申請再審。退一步說,有些離婚案件的判決生效后,即使當事人雙方感情還沒有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希望,也不應申請再審,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從而恢復婚姻關系。那么離婚案件能否申請再審。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一規(guī)定說明,不是任何民事案件都可以申請再審。退一步說,有些離婚案件的判決生效后,即使當事人雙方感情還沒有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希望,也不應申請再審,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從而恢復婚姻關系。關于離婚案件能否申請再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這一規(guī)定說明,不是任何民事案件都可以申請再審。解除婚姻關系具有特殊性,其判決一旦生效,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可能再行與他人結婚,在判決生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再婚的行為是合法的行為,締結的婚姻是合法的婚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干涉,更不得強行解除。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申請再審,就有可能出現(xiàn)再審判決與現(xiàn)實婚姻狀態(tài)相矛盾的局面。退一步說,有些離婚案件的判決生效后,即使當事人雙方感情還沒有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希望,也不應申請再審,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從而恢復婚姻關系。
應當明確的是,對在同一離婚判決中,既有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內容,又有判決處理子女撫養(yǎng)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內容時,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而對子女撫養(yǎng)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則應當允許申請再審,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或者要求增加或減少子女撫育費的,應當按照普通程序提起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之訴,人民法院作為新的案件辦理,當事人不必申請再審。
對于財產分割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9條作了專門規(guī)定:“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一)一般情況下,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締結地(通常指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以下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
3、被告被勞動教養(yǎng);
4、被告被監(jiān)禁;
5、被告均被注銷城鎮(zhèn)戶口。
(三)下列情況適用離婚訴訟管轄特別規(guī)定:
1、夫妻一方或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離婚案件管轄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jīng)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原、被告均被注銷城鎮(zhèn)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7、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1、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jù)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2、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3、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4、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5、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