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詐辦理了“離婚”后能否請求進行再審救濟

導讀:
案例魯某女與胡某男經人介紹認識于1992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5年初魯某持結婚證和當地村委會的證明到法院申訴認為原審認定事實錯誤自己和胡某經政府登記結婚不是非法同居婚后不是生育一女而是兩個女兒。聲稱當初是為了想要第三胎而與胡某辦理的假離婚。要求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撤銷原判。魯某起訴與胡某解決同居期間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根據民訴法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雙方對婚姻狀況生育子女狀況均無異議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雙方當事人沒有申請法院進行調查取證而人民法院也無權依職權進行調查。那么受欺詐辦理了“離婚”后能否請求進行再審救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魯某女與胡某男經人介紹認識于1992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5年初魯某持結婚證和當地村委會的證明到法院申訴認為原審認定事實錯誤自己和胡某經政府登記結婚不是非法同居婚后不是生育一女而是兩個女兒。聲稱當初是為了想要第三胎而與胡某辦理的假離婚。要求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撤銷原判。魯某起訴與胡某解決同居期間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根據民訴法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雙方對婚姻狀況生育子女狀況均無異議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雙方當事人沒有申請法院進行調查取證而人民法院也無權依職權進行調查。關于受欺詐辦理了“離婚”后能否請求進行再審救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魯某女與胡某男經人介紹認識于1992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生育兩個女兒。2004年魯某以感情不和為借口隱瞞兩人已登記及生育兩個女兒的事實起訴到法院謊稱未領結婚證同居后只生育一女胡靜要求法院對兩人同居期間的撫養和財產糾紛進行處理。同時提供的還有當地村委會關于只生育一女的證明。庭審中中雙方對以上基本事實均無異議。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經法院確認制作調解書雙方接到調解書并簽字確認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2005年初魯某持結婚證和當地村委會的證明到法院申訴認為原審認定事實錯誤自己和胡某經政府登記結婚不是非法同居婚后不是生育一女而是兩個女兒。聲稱當初是為了想要第三胎而與胡某辦理的假離婚。誰知弄假成真胡某欺騙自己而與其他女人又結婚了。要求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撤銷原判。
分析對于本案的處理存在兩種完全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原審在訴訟過程中無論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沒有問題。魯某起訴與胡某解決同居期間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根據民訴法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雙方對婚姻狀況生育子女狀況均無異議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雙方當事人沒有申請法院進行調查取證而人民法院也無權依職權進行調查。所以對于雙方的婚姻及生育狀況只能根據雙方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進行裁判。況且本案雙方達成的是調解協議是建立在雙方完全自愿的基礎上。所以對于這份建立在程序合法實體公正的調解書法院不應撤銷。魯某主張自己當時是受了欺詐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應是雙方惡意串通規避法律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對于由此造成的惡果行為人應自己承擔責任法院不應進入再審程序。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進入再審程序。司法救濟是解決所有問題的最后一道防線。如當事人不能從法律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那么社會的公平正義理念則會面臨嚴峻考驗法律作為公平正義的化身則會失去存在的基礎。不管當事人雙是否惡意串通但建立在虛構事實上的調解書確是不爭的事實。如法院明知事情的真相而聽之任之并且執行之。則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準則。雙方達成的調解雖然形式上沒有任何問題但其建立在錯誤的基礎上就是最大的問題。不能因為法律的規定而否認最基本的原則。況且如聽之任之則會侵害第三人兩人另外一個女兒的利益因為雙方的調解書中并沒有約定其撫養問題最終有可能導致該女兒在法律上是個無父無母的“孤兒”。這直接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間接損害了社會的公共利益對于有可能出現如此嚴重后果的法律文書當然要撤銷進入再審程序進行全面的審查。對于雙方的弄虛作假行為可以另外加以制裁。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