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能否就家暴提起損害賠償

導讀:
另外法律亦有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沒有提出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在二審時提出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那么離婚后能否就家暴提起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另外法律亦有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沒有提出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在二審時提出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關于離婚后能否就家暴提起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后能否就家暴提起損害賠償
因家庭暴力而離婚的如果在離婚時一方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另外法律亦有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婚姻關系的存續與解除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家庭暴力是我國婚姻法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侵犯另一方配偶的人身權益以致造成了人身傷害在這種情況下依法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法律還明確規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后一年內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因家庭暴力離婚是可以提起損害賠償的。
二、家庭暴力怎么賠償?
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是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這里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于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于法官憑借司法經驗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鑒定等因素予以判斷。下面是司法實踐中運用的一些原則
(一)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離婚賠償請求的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沒有提出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在二審時提出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問題單獨提起訴訟。




